83岁奶奶辱骂法官三小时被罚万元,八个疑问问问法院!

周大开有闻 2024-08-22 16:11:03

83岁奶奶辱骂法官三小时被罚万元,八个疑问 问问法院!

周大开

按照常理,代表公权机关的人民法院,对当庭“发飙”的人予以处罚,应该是有理有据,无可厚非!

可是,当笔者看过如下新闻后,却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据法院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7月22日,李某某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商都法庭辱骂法官长达三小时,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某某罚款 10000元,限在2024年8月5日前交纳。

看完新闻,笔者心生八疑,问问法院:

一疑:老奶奶是涉案当事人,还是旁听者?

老奶奶到底是什么身份?是原告,被告,还是旁听者?法院处罚决定书并未载明,留给广大网民一头雾水!

二疑:老奶奶何因辱骂法官?

一个基本的常识: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如果老奶奶是涉案当事人,她开骂的诱因是什么?法院可否把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公诸于众,让网民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惹火了老奶奶,激怒她骂了三个小时?!

三疑:被骂法官是否有错?

我们来个假设:如果是法官有错在先,这就跟前些时网上热炒的2020年6月16日,海口中院法官因为辩护律师对质证环节有疑问而提出异议,审判长便吩咐法警,将两位律师赶出了法庭,网上一边倒地指责法官,声援律师的事例一样,本案中,如果法官也有上述类似霸道言行,那么法官就是引发老奶奶骂人的始作俑者!

可在法院的处罚决定中,只字不见法官有否过错表述,是根本没有过错情节,还是有其他隐情?可否请法院释疑?

四疑:法院似存“挖坑”处罚!

如上所述,海口中院审案,律师提出异议,即被当庭哄出。

可在本案中,老奶奶开骂三两句时,法庭缘何不将其强行驱离,非要等她骂三个小时后才升级处理?这不是带有明显的“挖坑”重处吗?

五疑:法院处罚避重就轻,似存猫腻。

本案对老奶奶处罚一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

而第四款的内容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对接到本案中,老奶奶辱骂法官长达三个小时,这在国内恐怕再没二例,情节理当严重,处罚理当避轻就重,也就是理当拘留,不应罚款!

可是,法院却反其道而行之,来个避重就轻,只予罚款,实在是有违常理!

一个基本的常识:啥叫处罚?轻与重同时摆在那,倾向重叫处罚;选择轻,那就好玩!

对接到本案,可疑不?为什么?

六疑:法院罚款,疑是整人?

如上所述,老奶奶辱骂法官长达三小时,情节趋重,依法应予拘留!

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虽然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中的老奶奶已高龄83岁,哪怕辱骂法官三个小时,也不能予以行政拘留!

咋办呢?

那就退而求之,法院灵活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那就处以罚款!

于是,就给人一种“左边整不到右边整”的感觉,反正要整你!

有这层意思不?

七疑:处罚依据似是而非!

表面看,法院对老奶奶处罚一万元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可是,该法条并未规定罚款的具体额度或者幅度!

这就跟工厂规章制度虽然有“迟到早退罚款”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工人违犯后,到底罚50、罚100,还是罚1000呢?不好操作!

对接到本案,严格意义上讲,老奶奶辱骂法官三个小时,要对其处罚,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老奶奶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而法院却是依据没有具体罚款金额和幅度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对老奶奶处以一万元罚款,实在是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啊!

如果法院非要处罚老奶奶一万元,那么可否把更细的司法解释晒一晒,让老奶奶和我们广大网民心服口服?!

八疑:法院处罚,涉嫌“乱棍”。

本案老奶奶已83岁。现实中,如此高龄,好多老人都患有老年痴呆症,或者存在智障,有的甚至还患有精神分裂症。

本案老奶奶是否存在上述几种情形?法院没有释明!

那么我们来个假设:如果老奶奶存在上述多种情形或者之一,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注: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其中一种)。

为何不能像这样人性化执法呢

本案中,老奶奶到底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至今不明,你我还是一头雾水!

故此,法院处罚存疑,涉嫌“乱棍”打人。

可否建议法院,组织对老奶奶进行上述多种情况的司法鉴定,并将结果公告天下?

届时,如果老奶奶存在上述一种、两种或者多种情形,那么,法院此前对老奶奶的处罚是不是就涉嫌违法?是不是应该主动撤销?

当然了,这毕竟是笔者的假设!

但是,在存在上述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对老奶奶贸然予以处罚,实在是难以服众!故此,建议文中法院,可否逐一回复本文八疑,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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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开有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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