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的一个宁静夜晚,一场不同寻常的追逐戏码在菜园上演,不仅打破了夜的宁静,更引发了一场法庭上的较量。老太王某潜入黄某的菜园偷菜,不料被黄某发现,随即展开了一场紧张刺激的追逐。王某在逃跑中不慎摔倒,不仅自己受伤,还引发了一场关于责任与赔偿的法律争议。
案例经过
那是一个月光朦胧的夜晚,黄某像往常一样巡视自己的菜园,却意外发现了一个不速之客——王某正在偷采香菜。黄某立刻出声制止,声音在夜空中回荡,王某听到声音后,像一只受惊的兔子,立刻转身逃跑。黄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开始追赶。在这场夜色中的追逐中,王某不慎摔倒,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王某的伤势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伤情严重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认为,是黄某持棍追打导致自己摔倒受伤,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其损失共计8万余元。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持棍追打。黄某的制止和追赶,是在保护自己财产权的合法范围内,属于紧急自助行为。王某的受伤,更多的是因为她自己的行为不慎。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在本案中,黄某发现王某偷菜后,采取了喊叫和追赶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某的追赶行为与其受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某的偷菜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但该院审理后,同样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黄某行为的一次法律评价,更是对整个社会正义观的一次深刻反思。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会因为“谁受伤”就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哭闹”就判“谁有理”。
司法的公正不会让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对正义的坚守,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个故事充满了戏剧性,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温度。它通过公正的判决,保护了守法者的权益,同时也教育了违法者,让他们明白违法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更不会从中获得利益。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肃和正义,也看到了社会的宽容和教育。
它告诉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坚守法律,维护正义,不因一时的冲动或贪婪,而做出违法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我们那里只有正月十五才能出去偷别人家的菜,叫偷青,一般都是意思意思,偷一个萝卜,或者两棵莴笋,一般都是带着孩子体验一下这个风俗,只有几个缺德的人才会背着背篓借着习俗去别人家偷好多。
正常吗?小偷不应该受到处罚吗?
难得一个智商正常的法官
不要脸的老东西!
支持!正义不能向违法低头。法律不是用来“绑”正义和守法公民手脚的,而是用来保护正义和守法公民的,同时也是用来打击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