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张由江苏江苏连云港做出的体检报告称,被检者“智商偏低”用人单位酌情考虑的字样,一石激起千层浪,从网上传播的视频可以看出,报告单上写着,内科检查表情呆滞,反应迟钝,体检建议为智商偏低,用人单位酌情考虑,医院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医院没有开具此体检报告,后续医院会有相关的处理方式。截止目前,徐圩新区卫健委已介入派相关人员去医院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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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闻被有心人士发布在互联网上造成广泛传播,也引发了网友的激情讨论,从我以为是段子没有想到真的有这么抓马的事情的错愕,到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的调侃,再到讨论内科医生是否能够得出智商测试的结论,或者是入职体检是否会测试智商项。而在法律上,入职体检也具有相应的适用限制,只有将入职体检安排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才能以体检结果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否则将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平等就业权的维护从下面这个案例中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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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甲公司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员工采用伪造隐瞒的手段取得工作资格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入职时小李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承诺书(不予录用:有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其他不可治愈的疾病,有肢体残缺或者器官残缺者)。入职一个月后,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但在医院检查过程中,公司发现其有过往病史智力障碍。小李因工伤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遂提起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
法院认为:智力状况是与劳动合同履行不相关的内容,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劳动者有权选择不告知或不如实告知,例如婚育状况、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劳动者隐瞒上述情况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用人单位无权因此主张受到欺诈,更不能因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虽然小李存在智力障碍,但智力障碍并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小李的智力状况并不影响保洁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同时,甲公司《新员工入职须知》中明确载明“对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其他不可治愈的疾病,有肢体残缺或者器官残缺者不予录用”,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因小李存在智力障碍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损害了小李平等就业的权利,甲公司除承担因工伤导致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因侵犯小李的平等就业权而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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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身体状况受到歧视对待。特殊人士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就业,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能力是否有所欠缺,即能否胜任工作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进行个案衡量。用人单位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者个人信息有知情权,但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个人信息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即使劳动者存在智力障碍,但只要劳动者身体状况不影响劳动者入职后从事的本职工作,就不应认定劳动者通过欺诈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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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在人格权纠纷中新增了平等就业权纠纷专门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