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依法严惩李晓明等人破坏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

罗修云 2024-05-28 21:48:07
呼吁依法严惩李晓明等人破坏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

我们是东安县白牙市镇山水村二组(又叫少数民族组)村民,因我们组的村民喝不上干净水,我们向白牙市镇政府求助,得到镇政府的支持,为我组村民出具了《关于山水村2组与3、4组饮水工程纠纷的处理意见》,在该“意见”公示了2个月之后,我们开始铺设水管建饮水工程,谁知遭受了邻组以李晓明、李丙贵为首的宗族势力的暴力阻挠,为此我们向镇政府和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反映求助,公安局督查大队的民警看了信访人的材料之后,将信访人带到信访室,信访室的工作人员给城关派出所打了个电话,要求派出所处理信访人的诉求。信访人随后又找到城关派出所求助,谁知派出所的民警两手一摊:我们就这样处理!信访人于是将请求对我组安全饮水工程进行重新评估的报告呈交给该所民警,但民警不愿意接收,信访人于是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求助,法制大队的陈队长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后,派出所总算接收了我们的重新评估报告,但事后就没有了音讯。

我组原本有一口水井,位于稻田之下,且稻田上面的山坡有很多坟墓,每当下大雨,山坡里和稻田里的污水便倾泻而下,其中一部分被污染的水直接流到了水井,导致该井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大约六七年前,我们组上先后有两人患上了癌症,不仅如此,我组其他村民也因喝了这口井里的水导致身体健康水平下降,患上了这样或那样的疾病。为了能喝上安全的饮水,我们从那时起就四处寻找合适的安全的水源,直到2023年4月,我们才在秋风岭林场内找到合适的饮用水源,因林场是镇政府的,我们就上山去挖蓄水池,打算引出山体的地下水供本组组民引用。当时县水利局承诺,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局会给我组提供4万元的补贴。谁知蓄水池挖好后,就被相邻3、4组的宗族势力以林场的漕沟水源业权归3、4组所有为由肆意毁坏,所有引水管均被损毁,让我组村民无法继续施工,更无法引用林场山体的地下水。

鉴于3、4组的宗族势力强大,我们只好一次又一次地找政府反映情况,终于引起了镇政府的重视,镇政府遂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山水村2组与3、4组饮水工程纠纷的处理意见》,该“意见”指出:“根据《水法》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按照人畜饮水优先的原则,山水村2组所取饮用水属于地下水,与原1981年5月20日的协议不矛盾3、4组的灌溉漕沟水是地表水。为此,山水村2组的取水是合法的。3、4组的村民不得阻工和损坏。”

2023年12月,在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工委镇政府的关怀下,我们组长期存在的饮水安全困难问题纳入了乡村振兴项目。12月13日,我们开始第二次组织施工,14日将水池及3400米的水管等饮水设施全部建好了,但当12月15日准备投入使用时,相邻的三,四组仍然声称水源地权属是他们的,于是,3组组长李晓明和4组组长李丙贵纠集40余人,将我们投资近10余万元的水池及管道等设施全部砸烂毁坏。我组立即向镇政府及镇派出所报案,经镇政府和镇派出所调查核实,表明我们所举报的情况属实。派出所对李晓明、李丙贵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对此,我们坚决不服,因为李晓明、李丙贵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镇派出所雇请的评审机构对我们的损失仅评审为3565元,这是为了避免刑事追究而故意做的“减法”。实际上,经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工程损毁的财产价值达8万多元,有造价咨询报告为证。8万多元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同时,李晓明、李丙贵纠集40余名宗族势力,使用暴力手段毁坏我组建好的饮水工程,带有涉黑涉恶性质,属于依法应严打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将李晓明、李丙贵等人涉嫌毁坏公共财物犯罪的事实控告到城管派出所之后,该所民警表态说:3、4组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后来经过3、4组“公关”后,该所民警的“口风”就变了,难怪在该所对违法行为人李晓明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竟然罔顾事实地称“山水村3、4组山腰上钻孔取地下水......”明明我们是在镇政府的林场钻孔取地下水,怎么会是在“山水村3、4组山腰上钻孔取地下水”呢?这种人为改变事实的说法,表明派出所在处理双方的涉刑纠纷时,偏离了公平正义,是在帮3、4组“了难”。

城关派出所的“掉头转向”,其“作用力”来自于3、4组人多势众尤其是经济实力,此外,3组一位李姓村民的儿子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城关派出所是不是接受了3、4组的利益输送?是不是看了这位工作人员的“佛面”而不敢下手?对此,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认定其中有猫腻,不然又如何解释城关派出所会完全背离镇政府出具的“意见”呢?又如何解释城关派出所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本常识都不顾及呢?

我们强烈要求东安县委唐何书记和县政府蒋华县长重视我们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的精神,让我们饮用白牙市镇政府林场的安全地下水,并督促东安县公安局排除干扰,依法严惩李晓明、李丙贵等人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我组村民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湖南永州东安县白牙市镇山水村2组(少数民族组)全体村民

联系人:龙枝华

联系方式:15367538611

2024年5月27日

唐何书记能否助山水村2组村民喝上一口干净水?

山水村2组和3、4组之间的纠纷,原本算不上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完全用不着惊动县委书记和县长,然而,关于山水村2组喝不上“放心水”的事情,看来没有书记或县长的关注与重视,只怕问题还难以得到解决。

这起纠纷凸显的不是用法治思维破解难点、痛点、堵点,而是弱肉强食、“拳头说话”的丛林法则。这不?纠纷发生后,一方倚仗人多势众碾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事情就会是这样:当一方人多势众又有足够经济实力时,一个“理”字就会在纠纷中“靠边站”,而当纠纷中的一方“朝里有人”时,则“情”“理”“法”都得“靠边站”,原因是“朝里人”极有可能充当该方的保护伞。比如山水村2组和3、4组的之间的纠纷,虽然“情”“理”“法”都在2组一方,但由于2组才五六十人,而留守本地本组的才十来个老弱病残,而3、4组除了外出的尚有200来号人留守,双方在人数和力量对比上相差悬殊。3、4组正是仗着人多势众,用“拳头”压制2组,先后两次损毁2组已经修建好的引水设施,给2组村民造成8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在这里,3、4组是仗着人多势众、仗着“拳头”之力在欺负势孤力薄的2组村民。于是,自知势小力弱的2组向当地派出所寻求支持,谁知派出所里有个“风向标”:先是认定李晓明涉嫌犯罪,表示支持2组村民的诉求;后是认定李晓明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进而只是给李晓明作出了一个 “搔痒痒”的处罚决定,此外,该所还别有用心地在处罚决定书中写上“2组村民在山水村3、4组山腰上锥孔取地下水”。2组取水之山腰明明是镇政府所管辖的林场内,派出所却煞有介事地写成“3、4”组。更重要的是,不管是3、4组的还是镇林场的,地下水都是国有资源,谁也不能据为己有,镇政府在此前出具的“意见”中已经指明了这一点。2组村民向派出所求助遇阻,表明3、4组请动了“公权”为其助力。当然,是不是县政府哪位工作人员歪伸“援手”就不得而知了。

话到此处,我想要问的是:2组村民有没有喝上安全洁净水的权利?3、4组是否有权将镇林场内的地下水据为己有?3、4组村民倚仗实力、势力和权力欺压2组村民体现的是不是背离法治思维的丛林法则?当地派出所用“了难”方式解决民间纠纷是否违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2组村民认为,在城关派出所执法“跑偏”的情况下,找派出所的上级也好,找县信访局也好,都将无济于事,唯有唐何书记和蒋华县长秉持公道,为势弱的2组村民发声发力,才有可能让“公道”二字回归给2组村民,让2组村民喝上安全洁净的“放心水”。

小纠纷得不到公正解决,表明东安县在社会治理方面尚有“死角”和“漏洞”。个别基层执法单位,因天天和基层群众打交道,很容易受“关系”“人情”“利益”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受到公权力的偏向性操控,导致基层执法单位不能公正执法,最终导致一部分群众没有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曾几何时,一些地方的基层不断冒出身负冤情的访民,这与基层执法单位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对基层执法单位的监管缺位关系极大,当问题成堆、积重难返时,连县长、书记也无能为力。为此,本博主呼吁唐何书记、蒋华县长以民本情怀和责任担当及时排患解纷;以决断如流的行事风格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 督促有关部门公正处事,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2组村民何时不再为喝水的事犯愁?何时能开心地喝上一口“放心水”?本博主将继续予以关注并予以跟踪报道。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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