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552293号“家倍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家倍美”是一个独特且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它不仅体现了申请人品牌的独特性和特色,还能够帮助消费者在众多品牌中轻松识别和区分申请人的产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一印象、呼叫、整体外观、含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而引证商标上方描绘出屋顶造型,文字底部添加方片元素,代表房屋的主体,颜色深浅不一,在此之间镂空出汉字,字体线条粗细适中。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强调的是“家”的概念,传递出家庭温馨、和谐、美好的氛围,而引证商标则更注重“倍”的含义,强调的是服务的质量或数量上的增加。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552293号“家倍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家倍美”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