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8月18日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鞍金罚决字〔2023〕2、3、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海城支行”)存在违规发放汽车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建设银行海城支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建设银行海城支行直接责任人刘*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直接责任人黄*被警告。
《企查查》公开资料显示:建行海城支行成立于1987年,2019年7月18日工商注册登记记录有负责人变更,张**作为该支行的负责人,所以针对支行处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显示与企查查一致。企查查已经更新本次行政处罚内容。而本处罚中的直接责任刘*,曾经在2012年之前作为该支行的负责人,在2012年12月26日的变更中退出负责人职位。
可以推测出作为直接责任人刘*至少是支行副行长职位,或汽车贷款业务相关负责人,而黄*可能是具体违规业务经办人。处罚 文件中没有具体指出违规发放汽车贷款的具体时间,所以很难推测汽车贷款产品形式:汽车分期还是信用卡分期,是直客还是间客,是新车还是二手车,这些都暂时无从考证!
接下来看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46条和48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鹞石周说】本次处罚人民币30万元,属于执法区间的中位数。四十六条的1-6款,1、2、4、6与业务操作处罚完全无关,那么有问题只可能是出在3和5。3款中虚假和瞒报问题似乎和汽车贷款可能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似乎和行里内部汇报制度更相关,所以问题要出就出在5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这一条也是近期各家汽车金融公司被处罚的重要违规条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鹞石周说】48条内容很清晰了,就是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当事人和管理者处以相关处罚,这个时候文件鞍金罚决字〔2023〕2、3、4号的顺序就可以理解了,2号文处罚的是经办当事人,3号文处罚的是分管行领导,4号文处罚的是分行,并给予罚款30万。
这里有个问题不明白,既然严重到如此程度,为什么重罚的是分管行领导终身禁业,为什么直接责任人只是警告?为什么如此重罚没有同时根据48条2款给予经济处罚?
接下来一连串的问题来了:
1、这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汽车贷款,带来了多大的逾期损失?
2、是直客式被集中骗贷了?还是间客式担保公司出问题了?
3、存在不存在更多的其他内部细节和问题?
还有2个衍生后,更复杂的问题是:
4、这个是个案?还是后续可能会被普适?
5、如果银行直客式遭遇处罚来袭,会不会后引起汽车金融内卷的竞争格局变化?
以上5个问题,
鹞石周都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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