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柘城县遭丈夫家暴跳楼女子离婚一案有了新进展。柘城县人民法院于7月28日判决刘女士与窦某某离婚,婚生儿子由刘女士抚养。
2019年8月,被窦某某拖拽头发暴打后,刘女士从二楼跳下,全身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
“我不是自杀,我是逃生。”刘女士从楼上跳下的视频,看傻了很多人。事情发生在去年,已经很长时间了,因为最近的杭州杀妻案,再次引起外界关注。
跟人们预想的一样,法院很快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离婚当然没有问题,因为《婚姻法》明确写着,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只不过,刘女士遭遇家暴并非一天两天,去年6月,刘女士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调解后判决不准离婚。随后,刘女士遭遇了变本加厉的家庭暴力,并最终因为跳楼逃生而双下肢截瘫。
刘女士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加之跳楼视频造成的舆论影响,法院很快判离。很多网友因此戏称:“微博办案”效率就是高。
司法应当保持独立,舆论不能干预司法,这是常识。问题在于,实施家庭暴力本身就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为什么非得让受害者起诉两次才判呢?
其实不因为别的,就因为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类似惯例,或者说潜规则: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判离,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判离。
大概出于“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思想,“第一次不判离”已成法院通行做法。
事实上,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大概也是基于类似思想,虽然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却有公开鼓励当事人不守契约之嫌。
就算离错婚,重办结婚手续,也并非难事,冷静期内可以单方随意反悔,反而会逼着一些人只能走离婚诉讼的路径。
“第一次不判离”惯例,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提高了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关键是,还可能制造悲剧。
明明早已没有感情的两个人,哪怕已是刑法层面的犯罪人与受害者关系,法律意义上却仍是夫妻,不止荒谬,更是加害。
比如去年发生在南京的惨案:妻子长期遭受家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就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不久,惨遭丈夫杀害。
只要夫妻关系仍在,施害者就属于“家庭内部犯罪”,有可能成为轻判理由,这是另一个惯例。
比如2015年的芜湖杀妻案,恶劣程度比杭州杀妻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杀妻抛尸入江后,因分尸血祭渗透到楼下地板被发现,最终却因“系家庭内部犯罪”只判了死缓。
具体到“跳楼离婚”的刘女士,希望被暴打时未能成功离婚,不要成为施害者被轻判的理由。
法院应当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法律规定明明白白,其中并没有必须第二次起诉才判离的程序性规定。
面对“鬼知道离婚有多难”的拷问,面对“跳楼离婚”的悲剧,面对“微博办案”的质疑,“第一次不判离”的司法惯例早该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