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复审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你还想要这个商标,那说明这个商标可以给你带来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2120696号“苗甫堂”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53727456号引证商标1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中,第24576828号处于撤销复审阶段,引证商标1-2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由于引证商标1-2同属于一个权利人,而引证商标最终状态对于本案的审查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恳请待引证商标1-2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援引两个举证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且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重要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2120696号“苗甫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苗甫堂”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