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恋爱期间,“榜一大哥”向女主播多次大额转账,其中多次称为其解决困难,然而分手后,两人却又因此产生了金钱纠纷,男方诉至法院,主张其转账均为借款,要求女方归还全部借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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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小姐原是某平台主播,李先生在直播间与陈小姐相识,2023年1月两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共同生活,李先生和陈小姐之间发生多次金钱往来。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李先生给陈小姐累计转账数十笔,金额高达15万余元,李先生部分转账及原因列举如下:
为表情意,转账“520”“1314”元等;
为陈小姐买礼物,代付1151元;
因恋爱期间矛盾,为寻求陈小姐原谅,转账12888元;
因直播公司向陈小姐索要未完成直播的违约金,为帮助其度过难关,转账10万元;
因陈小姐称其父亲在外欠债需要陈小姐帮忙还款,为帮助其解决困难,转账2万元;
……
2023年6月,这段直播牵线的情缘走到了终点,两人始于脸红、终于眼红。
据李先生称,恋爱期间大部分转账是陈小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先生索要的借款,因借款时双方为恋爱关系,李先生并未要求陈小姐出具借条。分手后,陈小姐迟迟未归还钱款,在与陈小姐通过短信沟通还款事宜时,陈小姐曾认可过12万元借款,并承诺每月初归还5000元。之后,李先生见陈小姐仍未还款,无奈报警,在警方安排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李先生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其向陈小姐的转账扣除双方恋爱花销外的款项均为借款,要求陈小姐归还全部借款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共计15万余元。
对此,陈小姐仅认可其中一笔2万元是借款,同意归还,并主张其余款项均属赠与,不应返还。陈小姐辩称,自己没有出具过借条,转账款并非借款,而是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对自己的赠与。直播违约金10万元和帮助陈小姐父亲还债的2万元,也是李先生出于主动帮助女友的意愿而赠与自己的。至于12万元以外的钱款部分,有些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花销,而大部分是李先生赠与、供其个人使用的钱款。之前自己在短信中作出的每月归还5000元的承诺,是在李先生报警催讨钱款、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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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向陈小姐15万余元转账的性质,系借款还是赠与款。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存在借贷合意和钱款的交付。
首先,李先生虽未要求陈小姐出具借条,但不能依此直接否定转账款的借款性质。由于转账均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鉴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李先生未要求陈小姐出具借条符合情理。
其次,李先生的转账款大部分系陈小姐自用或为陈小姐解决问题,且陈小姐曾作出同意向李先生按月分期还款12万元的意思表示。
再次,李先生虽曾在微信中表示过对陈小姐的转账是心甘情愿,但因涉及双方感情和情境的变化,并不能依此认为李先生的全部转账款都是对陈小姐的赠与,该情况与李先生陈述当时对违约金的10万元和帮助陈小姐父亲的2万元与陈小姐口头约定过是借款,以及陈小姐曾对12万元作出过同意还款的表示,能相互印证。
另外,陈小姐抗辩认为转账款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法律关系,但是陈小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以排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陈小姐曾对12万元转账款作出过同意归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陈小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12万元转账款为陈小姐向李先生的借款,陈小姐应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对于其余3万元的诉请,法院综合双方的关系、转账次数和金额、转账款的具体用用途以及双方对钱款性质的意见等因素,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合理支出或李先生对陈小姐的赠与,不予支持。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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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金钱往来在所难免,互赠财物以表情意更是人之常情。然而因双方情感态度和事实情景的变化,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恋爱期间的赠与分为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的一种行为。赠与是双方合意下的法律行为,即赠与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受赠方有愿意接收赠与的意愿,而赠与又可进一步分为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
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应当返还。附条件赠与也称附义务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恋爱期间,尤其是婚约期间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大额财物赠送,如彩礼、房产、车辆、婚戒等,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即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受赠方对于受赠的财物应当返还。
在恋爱期间,合理范围的恋爱开销和金钱往来,通常被视为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恋爱期间花费金额,例如请客吃饭,购买衣服、包包等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再比如“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通常被视为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另外,考虑到出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情侣之间发生金钱往来较为正常,因此,即便不是特殊含义的金额,对于那些没有明确借贷合意证据的小额转账,也可能被主张为赠与,法院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形来认定。
二、主张借款方需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
基于双方处于感情培养阶段的特殊性,恋爱期间的借款通常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一方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主张款项系借款而要求对方返还的一方仍应就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交付款项这两点承担举证责任。
1. 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一般情况下应出示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在因双方存在亲密关系而借款方于借款时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应提供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交付款项前双方对钱款性质的意思表达记录、交付款项时的附言或备注内容及收款方在确认收款时的意思表达、交付款项后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需要还款的进一步意思表态等。
2. 有钱款交付。须举证明确钱款交付已是实际履行完成的状态,交付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借款方交付钱款,也可以根据借款方的指示向第三方交付钱款或借款人取得出借人交付的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
在出借人已提供证据完成了对上述两个借贷关系成立要素的举证责任时,若收款方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而抗辩,主张相关款项系赠与、投资或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等,应提供能够反驳借贷关系成立的抗辩性证据,以排除借贷法律关系,使其抗辩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成立。若收款方提出的反驳证据对借贷关系产生足够排除力的,出借人应进一步对借贷关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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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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