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截瘫男子赵某因抢劫、故意杀人(未遂),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11 年 6 月在狱中检出 HIV 抗体阳性。
赵某及其家属认为监狱管理有问题致其感染,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均认定赵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且四平监狱监管有过错,应担责赔偿。
赵某家属称赵某 3 月初出狱,担心其后续治疗和照护。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证实赵某将出狱,正开展安置工作,如申请低保、联系残联等。赵某家属表示,赵某在狱中检出 HIV 阳性后,对四平监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约 800 余万元。
2019 年 1 月 24 日,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撤销此前相关赔偿决定,判令四平监狱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同年 10 月 14 日,最高法赔偿委员会驳回四平监狱申诉理由,维持吉林省高院关于赵某在四平监狱感染艾滋病毒的国家赔偿决定。赵某家属称,赵某出狱后计划再次申请国家赔偿。
赵某因抢劫、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转入四平监狱服刑。其早在2001年因坠楼而截瘫,需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记录显示:2008年9月10日,赵某首次HIV抗体筛查为阴性;2009年6月18日因膀胱结石手术前复查仍为阴性;2010年6月30日治疗足部感染时第三次检测结果仍为阴性,另外,其体内CD4+T淋巴细胞数值在2011年前均保持正常水平。
感染关键节点出现在2011年5月。赵某因吞食金属异物被送往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术前筛查显示HIV抗体"待复查"。经吉林省疾控中心确诊,其2011年6月10日HIV抗体检测转为阳性,CD4值降至525。此后2014-2018年六次检测显示CD4值在481-592间波动,符合艾滋病潜伏期特征。
据法院方面调查,同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系已知HIV携带者(2004年确诊)。病历证实赵某伟2010年11月出现发热伴皮疹症状,且存在进入赵某病房协助如厕、日常接触等情况。根据卫生部《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结合三次阴性检测间隔均超过窗口期(14-21天),最高法认定赵某感染发生于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服刑期间。
赔偿决定书详细载明:赵某双足皮肤溃烂,创面持续渗液;赵某伟皮疹症状可能增加病毒载量,接触时皮肤屏障破损构成传播可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四平监狱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