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军人保险法是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早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以后,在军人保险法没有实施之前的军龄,到地方以后只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是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其在部队的军龄都要视同缴费年限。
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在很多地方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都能得到体现,但是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以后,由于有比较长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涉及到军队转业干部的视同缴费指数计算问题。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视同缴费指数计算问题,要根据转业干部的安置情况来确定,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按照企业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办法来确定;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如果转业之前在部队已经缴纳的军人养老保险的,除了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以外,在军队的实际缴费年限到地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很多地方是按照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包括了在部队的实际缴费指数,在地方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以后就是平均缴费指数。
比如在部队实际缴费平均指数为1.0或是1.2,到地方的实际缴费指数为1.2,平均以后有可能是1.2,那么军龄的视同缴费指数就是1.2。
实际缴费指数越高,军龄的视同缴费指数就越高。凡是按照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视同缴费指数的地方,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都是按照平均缴费指数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也有的地方是视同缴费指数是按照1.0来计算,凡是视同缴费指数按照1.0计算的地方,过渡性养老金都是按照视同缴费指数计算,不管后期的实际缴费指数有多高,过渡性养老金都是按照1.0计算。
这两种计算办法各有千秋。
第一种计算办法,对于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高的人是有利的,但对于在部队职务比较低,到地方国有企业担任一般管理人员,实际缴费指数比较低的人相对不利。
第二种计算办法,对于实际缴费指数低的人比较有利,但对于实际缴费指数比较高的人则相对不利。
军队干部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果属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2014年9月之前的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干部的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办理,由于这一块涉及到个性化的问题比较多。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打了很多地方社部门的电话咨询,各地的回答不完全统一,也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回答。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视同缴费指数。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是按照职务指数、级别指数、退休生活补贴指数来综合确定的。
但部队转业干部中,很多人在部队的职务高于地方的职务,是按照在部队职务确定军龄的视同缴费指数,还是按照退休前担任的地方职务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呢?
由于这涉及转业干部退休后的待遇问题,有军龄的朋友,特别是在部队职务比较高的朋友需要引起重视。部队转业干部,到地方以后,有的人会安排相应的职务,有的人可能没有职务。
但按照现在的规定,没有职务的,可以根据在部队时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级,比如正团级干部确定二级调研员,副团级干部确定为四级或是三级调研员等。
除了职务职级以外,机关还有一个级别的问题,事业单位还有一个薪级的问题,级别和薪级的确定,一般都是参照在部队的工资级别和薪级,套改地方的工资级别,在退休前很多地方还有提拔晋升机制,按照退休前的职务职级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并不吃亏。
还有的地方规定,如果退休前的职务低于转业时的职务的,按照转业时的职务职级计算。由于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可以到相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是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综上所述,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以后,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到企业工作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执行;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计算办法确定。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每一年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不完全相同,所以在不同的年份办理退休,差异也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