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是明清时期主管一省行政和财赋之出纳的官职。乾隆时期的布政使既主管钱粮,又兼管民政,而且,与总督、巡抚、按察使之间又存在极其微妙的关系,从而导致督抚藩臬之间相互勾结,致使使乾隆后期,布政使贪污腐败案件屡屡发生,其原因值得深思。
以乾隆六十年(1795年)的福建大案为例,在这一大狱中,身为布政使的伊辙布知情不报,虚报亏缺,且串通库吏周经,侵贪帑项,最终受到了严惩。由此可以见出乾隆朝布政使设置上的一大弊端,即职权太重但仍要受督抚管制。
“布政使”全称“承宣布政司布政使”,俗称“藩台”、“藩司”,沿称“牧伯”,尊称“藩宪”、“方伯”,是明清时期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的官职。经过明代和清初的发展,到乾隆朝时,布政使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对布政使的职掌、甄选、考核,都有明确的规定。
乾隆末年的《皇朝通典》中对布政使职能的记载如下:“掌一省之政事,钱谷之出纳,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布以达于有司。阖省僚属以时颁其俸禄。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报督抚以达于吏部。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以达于户部。凡诸政务,与督、抚会议,经画而行。”
所以,乾隆时期的布政使既主管钱粮,又兼管民政,而且,与总督、巡抚、按察使之间又存在极其微妙的关系,在一省的政治格局中,布政使是很有“发言权”的。正因为职权重大,所以,布政使很容易借职务之便,贪赃枉法。
以福建为例,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乾隆六十年(1795年)的“福建大狱”中,布政使伊辙布就是重犯之一。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件进行解读,来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及内幕,特别是布政使设置制度上的一些弊端。
乾隆六十年伊辙布侵亏库帑案始末乾隆六十年(1795年),福建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贪污舞弊大案,这就是被称为“福建大狱”的福建总督伍拉纳、巡抚浦霖贪赃受贿案,“其牵涉面之广,惩办之严,亦为有清一代所仅见”。其案情大致如下:乾隆六十年(1795年)三月,福州将军魁伦密奏风闻福建各属仓储大半亏缺,而非实储,乾隆帝即命将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革职,交魁伦会同署闽浙总督长麟等审办。
经查,福建各州县仓储因交待牵混,亏项未随时买补,甚至侵挪掩盖,致亏帑项二百五十余万两。此后,在乾隆帝的严谕督催下,经过数月的反复研讯,究出伍拉纳任内得受监规银十五万两,收受属员馈送银九千余两;浦霖任内得受监规银二万两,收受属员馈送银九千余两,查抄原籍家产发现现存银及埋藏银多至二十八万两;福建布政使伊辙布串通书吏周经,侵亏帑项八万两,福建按察使钱受椿听受贿,嘱抽卷匿案,延案勒索,拖累无辜十命。十月,审结定案,乾隆帝命将伍拉纳、钱受椿、周经即行正法,籍没家产,子嗣发遣伊犁充当苦差,伊辙布于押解途中病死,仍籍没家产。此外,其他迎合馈送上司、亏缺库项、失察宽纵各官,及侵挪库项、夤缘舞弊之书吏、幕宾,也都受到了惩处。
在这一大案中,首犯是福建总督伍拉纳和巡抚浦霖,二人在督抚任内“婪索盐规。……收受属员馈送,赃累钜万。甚至人命重案,竟敢藐法徇情。拖毙无辜十命。而于洋面盗匪又并不认真缉拏,以致盗风日炽”,可谓是“罪行累累”。而在查办二人的过程中,又牵扯出两个“案中案”,这就是布政使伊辙布“串通库吏,侵亏帑项”案和钱受椿“延案勒贿,拖毙多命”案。
伊辙布,正蓝旗蒙古永禄佐领下人。乾隆五十二年(1777年),台湾林爽文起义时,伊辙布被派赴闽省协助办理军需粮饷等事。乾隆五十三年(1778年)他又以汀漳龙道员的身份镇压了漳浦县民聚众闹事事件。在这两次办案过程中,伊辙布办事得力,得到乾隆帝的赏识,于乾隆五十三年(1778年)四月补授福建按察使,七月,又被直接升任为布政使。
可以说,伊辙布入闽任职以后,一路青云直上。接任闽省藩司之后,伊辙布本来也是忠于职守的,将全省钱粮库储按时核算清楚并上报。在乾隆五十六年(1781年)的时候,伊辙布曾向总督伍拉纳报告:全省仓粮亏短六十四万石,库银亏短一百零五万两。但结果伍拉纳不但不核查亏短,以尽经济监督的职责,反而指使伊辙布将应存库银少报七十万两,明目张胆地徇私舞弊。因伊辙布职位比总督低,所以为求自保,只好与之同流合污,进行了一系列贪污舞弊活动,并最终酿成了六十年的侵吞库帑案。
乾隆六十年(1795年)五月初,魁伦上奏揭发伍拉纳等扣压漳、泉赈款一事,伊辙布的贪污舞弊行为也就一并被揭发出来。魁伦在奏折中称:“闽省近日洋盗增多,由于漳泉被水后,米价昂贵,浦霖办理不善,以致贫民流为匪党。伍拉纳在泉州,饥民围绕乞食,浦霖向藩司伊辙布提取赈案内余款六万两,解往该处买米煮粥……询之伊辙布,据称‘此项银两,原系督抚商同机存,尚未提用’等语,即此一节,伊等居心行事,诚不可问。……”。此奏牵涉到布政使伊辙布,暴露出督抚布司扣压赈款之弊。
乾隆帝阅奏后,立即下旨,将伍拉纳、浦霖、伊辙布、钱受椿皆革职,并派田凤仪接任布政使一职,负责彻底清查全省仓储钱粮,他交代田凤仪“随同魁伦,将该省各处仓储何处亏缺若干、是否系州县任意侵那舞弊抑或上司通同弊混之处,逐一查明,据实联衔具奏”。田凤仪不负圣命,经多方核实查证,发现省内仓贮亏绌严重,当即上报,魁伦上折向乾隆帝报告了亏缺的具体情况。
乾隆帝阅后,朱批:“此事大奇,省城两厅二县已如此,其余各处,不问可知。”饬魁伦严讯有关各员。经长麟、魁伦等进一步核查,又查出了伊辙布在藩司任内,串通库吏,侵亏帑项等贪污舞弊行为,并于七月一日(8月25日)向乾隆帝奏报了伊辙布的两大罪行。
1、隐瞒各属仓库钱粮亏空,捏报完数,中饱私囊
伊辙布身任藩司,为通省钱粮总汇,本应盘查藩库及各属司库钱粮,并据实上报,但其任上却一任各属仓库亏缺。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上任,伊辙布即知各州县钱粮亏短,据查当时各属尚有“旗籍认完银十七万余两,并无追完,讵各州县经理不善,又有续亏”。
对这些未完银,伊辙布不仅不能勒令属下按规定期限赔补,听任各属仓库亏短,甚至回护州县捏报亏缺数目,以欠作完。当时,各州县向布政使司库缴纳税收银两时,有许多不能按朝廷规定的期限足额上交,伊辙布以这些州县为“滨海重地”,若因“粮钱未完”而使州县官受到撤职处分,恐离任州县官太多,不利于安定为由,据田凤仪所查,历年来代为州县虚报已完银十三万两。
伊辙布这种“明知各属亏缺叠叠”,既不据实参办,反而转为捏报完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作为布政使应该据实奏报全省财政收支状况的行为,已是大罪。而且,乾隆帝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岂有舍命为人之理”,可见其在此过程中也确有贪污受贿之实。
2、串通库吏周经,侵亏库银
周经系伍拉纳任藩司时的库吏,至伊辙布时已经报满,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周经在省城开设了一家银店。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起,司库查出案内各官应缴及捐项(士民捐资而得官)下的银两,多是破碎的外国银币及杂色银子,布政使司库找人熔铸加工,当时省城各银店都有熔铸各州县解库银两的任务。
自从周经的银店开张之后,伊辙布遇有库内应销银两,俱交之承领侵销。但周经何日从布政使司库领杂色银多少?熔铸加工后交回银子多少?还有多少银子没交回来?这些情况伊辙布并没有按规定认真查核,也并不向总督报告,所以总督衙门对此无案可查,使得周经敢于长期挪用司库银两为己营私。
周经前后共领布政使司库应熔铸银子五十余万两,或一月领一次,或一月领数次,每次数千两至数万两。每遇伊辙布催领,周经就采取“挪后掩前”的做法,将后次所领银熔铸加工好送回抵补前次所领,所以一直没露出侵亏形迹。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五月,伊辙布被革职审查,按例交接时,应向新任布政使田凤仪交代藩司收支情况。
这时伊辙布才发现周经熔铸加工银子收支账中亏短八万五千二百两,恐新任不肯接收,当即向周经催追,周经交还四万五千二百两银子,其余四两欠银以房地契、玉器、朝珠等物抵押。
因为是正项库银,如果以物抵银,伊辙布料知新任不会通融,必致败露,为解燃眉之急,就将尚未入账的赈灾余银四万两代垫了周经的欠银。身为布政使的伊辙布,明知周经侵挪库银违法,不但不举发,反而用赈灾余银代垫亏短,乾隆帝因此诘问前后任布政使的伍拉纳及伊辙布:“周经不过一微末库吏,不足齿数。
最后,乾隆帝认定,伊辙布犯有二项贪污舞弊的大罪:其一,明知各属亏缺叠叠,既不据实参办,转为捏报完整;其二,挪用赈余银两代垫周经侵挪库项。此二者皆系平日营私染指有心庇护及与周经串通分肥。按清制,“侵盗库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斩监候”,“仓库吏攒知侵盗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则伊辙布应照例从重拟斩立决,以昭炯戒。
爱新觉罗・弘历
但当时,乾隆帝为了揭发其背后更大的贪污犯伍拉纳等,下令立即将其解送来京,严加审问贪污舞弊之细节。但在解京途中,伊辙布即因病身故,侥幸逃脱了刑诛。据乾隆朝《清实录》所载:“福建委员候补道府等称,伊辙布染受风寒,由疟变痢,并无畏罪自尽情弊。”但这并不排除他做贼心虚,畏罪自尽的可能性。
伊辙布虽逃过杀头之苦,却给子孙留下了灾难,乾隆帝认为,伊辙布等人“贪污败检,而其子嗣仍令安居,何以示惩最后”,最终下旨“所有伍拉纳、浦霖、伊辙布、钱受椿之子嗣,如系官职生监,概行斥革。俱著照王亶望之例,发往伊犁,充当苦差,以昭炯戒”,并将周经正法。至此,伊辙布一案才宣告结束。
伊辙布一案原因分析实际上,乾隆时期,对布政使的甄选和考核都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对违法者的惩处也是较为严厉的,那为什么到了乾隆帝统治的最后一个年头,福建会出现如此大的一个贪污舞弊案呢?
《清史稿》中曾分析其原因,“岂以执政者尚贪侈,源浊流不能清欤?抑以坐苞苴败者,亦或论才宥罪,执法未尝无挠欤?”也就是说或上“贪”下效,或论才宥罪,最终导致了这些地方大吏“营私骫法,前后相望”。除此之外,主要还应该从当时布政使的设置制度上进行分析。
督抚藩臬互相勾结,欺上瞒下,结党营私乾隆帝对伊辙布一案作总结性的“陈词”时,就指出:“福建地方近年以来,自督抚司道以及各府州县通同一气,分肥饱槖,玩法营私,以致通省仓库钱粮,亏空累累,盗风日炽。甚至人命重案,藐法徇情,殊出情理之外。伍拉纳、浦霖等身为督抚,废弛婪索,罪固难逭。然皆由此等劣员怂恿迎合,上下勾通,遂至明目张胆,毫无忌惮。”甚至他们还同中央大官勾结,此案中伍拉纳与和珅为姻亲,这就形成了一个上下串通、官官相护的贪污集团,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布政使专司财政,便于假公济私
布政使手中握有一省的财政大权,藩司及各属司库的钱粮出纳都要布政使经手,这就使布政使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行贪赃枉法之事。乾隆帝虽然在布政使周围设置了一个严密的监控网,但布政使本身也具有很大的监察权力,不但有权考核属官,甚至对作为自己上级的督抚也可以上密折参奏,这就造成一方面各属官因惧怕布政使寻事参劾而对布政使的贪污舞弊行为不敢揭发。
另一方面,督抚也因布政使的越级奏事权而心怀畏惧,为避免被其参劾,督抚往往勾结藩臬,从而形成一个层层相卫的贪污舞弊集团,“督抚仗有司之胜,有司藉督抚之庇,公然私派,略无忌惮,即刀锯在前,鼎镬在后,举相习为牢不可破之虐政”。本案中,布政使伊辙布最早就是受总督伍拉纳指使捏报各属欠银,之后,又因周经系伍拉纳“私人”,而将库银侵销一事全权交给周经,并且对其侵挪库帑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布政使身为属官,不得不惟督抚马首是瞻
虽然,布政使名义上对督抚有监察之权,但督抚仍是实际上的全省最高行政长官,按规定,“凡诸政务”,布政使都要同督抚商议。而且,因“督抚有表率封疆之任”,所以,清高宗对督抚之重视不亚于中央九卿。也因此督抚往往利用手中的大权,肆意贪污舞弊,败坏地方。这一情况,康熙帝就早已指出,“一省之事全在督抚,督抚洁己帅属,则府州县自然尊奉”,“若督抚布政使通同妄行,则合省俱受其害”。
乾隆时期,督抚带头违法的情况就更为严重了,就伊辙布一案来讲,作为福建总督的伍拉纳“宦闽数载,只知搜刮民财,勒索州县,有不纳者,锁固逼勒”,搞得全省吏治一团糟,有首民谣说:“五老冠不正,双狮死要钱;两台乌暗暗,唯有烛光明。”非常形象生动地揭示了当时伍拉纳一手遮天,其下官员沆瀣一气的局面。
总而言之,到乾隆末年,官场积弊已成,加上布政使一职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弊端,最终造成了“大官大贪,小官小贪,几乎无官不贪”的督抚藩臬沆瀣一气的局面。而且,不仅是福建省,乾隆朝“上下扶同之习,固结不解,各省皆然”。当时,乾隆帝对这种督抚藩臬结党营私的现象是深感无奈的,他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督抚等,皆朕所简畀,深加倚任之人,亦何忍不共励天良。力持公正,而乃专事弥缝,通同徇隐,甘蹈欺罔重罪而不辞,是使朕竟无一可信之大臣。”
乾隆朝布政使制度的弊端从对伊辙布一案原因的分析中,实际上也可以窥视出乾隆朝布政使制度上最大的一个弊端,那就是布政使处于权力的中间地带,既拥有很的权力,本身又受制于督抚及臬司,这一弊端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如胡天琼在《清代布政使的“廉”与“贪”》一文中所指出的“封建官僚队伍中的官官相卫,沆瀣一气”。
为什么乾隆皇帝所极力建构的这种督抚藩臬相互监察、相互牵制而又各司其职的地方“管理体制”到最后反而成为这些地方官们贪赃枉法的“掩护”呢?这就需要先理清督抚藩臬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据乾隆时期所编纂的《钦定大清会典》所载,“直省设总督统辖文武、诘治军民,巡抚综理教养、刑政,承宣布政使司掌财赋,提刑按察使司主刑名”,这里很明确地规定了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各自的职掌。
从中不难看出,乾隆朝在一省的政治格局之中,权力最大的莫过于总督,其次就是巡抚,再接下来就是布政使和按察使。实际上,因官阶比较低,所以按察使的地位比布政使还要低一些。这也反映出督抚藩臬之间首先是存在隶属关系的。
具体而言,乾隆时期,总督辖一至数省,巡抚只辖一省,而且在官阶上总督比巡抚高,总督官阶最高可达正一品,而巡抚只能达到正二品,所以总督的职权相应为重,但巡抚不是总督的属官,二者是处于平等地位的,都是省级的最高长官,共同管理全省事务。乾隆帝曾一再强调“督抚膺封疆之重寄”,可见其在一省之中的重要地位。按察使一般简称“臬司”,因此常与布政使合称“两司”,为正三品官,主管全省的司法、刑狱等。
事实上,乾隆朝,督抚藩臬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非常存在着复杂的相互牵制的关系的,特别是督抚和藩臬之间关系微妙,在某些方面,布按二司甚至可以牵制督抚。四者之间的关系大体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布政使既为督抚属官,督抚也就有考核布政使之权,乾隆帝曾说:“夫用人之柄操之于联,而察史之责则不得不委之督抚”。这里要重点考察的是藩臬对督抚的牵制作用。
一方面,藩臬虽是属员,但督抚不能任免、迁转他们,却可在年终密考折内出具考语,作为朝廷考核他们政绩的依据。另一方面,又因“布政使官阶已贵,督抚仍需尊重其意见”,所以,关于各地州县官之赴任、调任、撤任等事,督抚不能直接行文,仍“需由布政使牌示”。而当督抚与布按两司意见不同的时候,特殊情况下可以布按可以上折奏参,否则朝廷就往往根据其年终例所上的密考折,令有关人员来京候简,或调任他省。若情况特重,两司还可以上专折陈奏事件。
同时,督抚空缺,也多由布政使护理。如乾隆三年(1738年),原任福建巡抚卢焯调补浙江巡抚员缺,即著“福建布政使王仕任署理”。而且,福建布政使很多时候升任福建总督。另外,据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第三册“按察使年表”所列也可以看到,乾隆时期,也有不少按察使直接升任福建巡抚。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总结“今日的藩臬有可能是未来的督抚,故督抚一般不会轻易得罪他们”。其次,藩臬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注意的。按察使地位虽稍逊于布政使,但因其“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所以,按察使虽然要受布政使的考核,而实际上各任福建按察使对布政使也都有一定的监控和弹劾之权。而且,遇到布政使到京陛见或到福建各地处理政务等情况时,经常都是由按察使来署理藩司事务的,如乾隆四十九年福建布政使徐嗣曾赴浙迎驾就委臬司谭尚忠接署印务。同样,如前所述,福建布政使一般都是由按察使升任的,所以,实际上,按察使在很多场合与布政使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督抚布按之间还有“共存共损”的关系。乾隆帝曾特别指出布政使和巡抚之间的密切联系,他认为在管理财政方面,“布政司虽属钱粮总汇,然巡抚为一方之统率,须善为助理,方得有济”,这就如同“臂指之相连,然后脉络相贯”;在百姓的管理方面,更是强调“一省之整饬稽查,惟于抚藩是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督抚藩臬之间除了上下级关系之外,更多的时候是需要共同“合作”,共同管理全省政务的。
不可否认,乾隆朝布政使制在各个方面与清初相比,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各项制度都要完备一些,特别是在甄选、考核方面,已经是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了。但这却无法从根本上排除封建职僚体制的痈疾。据统计乾隆皇帝统治的六十年间,督抚藩臬结党营私的大案就有二十多起,特别是乾隆中后期,中高级官员贪污案件大量增多,据朱彭寿的《旧典备征》记载:乾隆一朝,仅二品以上大员因贪赃被处死者,就有三十人之多。
虽然,乾隆帝即位后,曾雷厉风行地开展惩贪活动,这种严厉的惩贪措施,对于乾隆统治的巩固和盛世局面的形成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如伊辙布串通库里,侵吞库帑案,再如,云南布政使钱度侵吞滇铜案、甘肃布政使王亶望冒赈案等,都是乾隆后期出现的特大贪污案。
而且,督抚布按往往上下勾结,通同作案,官官相护,也给案件的揭发和惩办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些封疆大吏的贪污舞弊行为,严重影响国家财赋收入,造成乾隆朝吏治腐败,民生维艰,最终激化了社会化矛盾并导致了清帝国的迅速衰弱。鉴古知今,可以看出,整肃吏治、惩治贪污对于国家兴亡、政局安危有着何等重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