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男子半夜回家被大狗咬伤,情急之下将狗杀死。没想到狗主人不但不道歉,还要求男子赔偿4万元!两人对簿公堂。这到底是恶犬伤人遭反杀,还是恶意杀狗?没有监控和人证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决?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21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下夜班回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的小区。就在他掏出钥匙准备开门时,黑暗中突然窜出一条大狗,气势汹汹地向他扑来。
“那条狗突然就扑上来了,我都没反应过来,右手就被咬住了!”王某回忆道,“当时四周黑漆漆的,一个人影都没有,我吓坏了。”
情急之下,王某连忙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与狗周旋。但那条狗似乎并不打算放过他,一直在附近徘徊growling。
“我当时想,这狗要是再扑上来怎么办?我得找个更趁手的武器。”王某四处张望,突然发现邻居窗台上有一把刀。他赶紧扔下木棍,拿起刀子准备自卫。
没想到狗见状更加凶猛,再次向王某扑来。“我也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想的,就是觉得不是它死就是我死。”王某说,他挥刀与狗搏斗,几个回合下来,大狗被砍中要害,倒地不起。
随后,王某立即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他右手外伤,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8388元。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几天后,狗的主人李某找上门来,“不但不道歉,还说要我赔偿!”王某气愤地说。
原来,李某称那条狗是名贵的拉布拉多犬,买来时花了38000元。事发后他将狗送去宠物医院抢救,又花了2041元,但最终狗还是死了。李某坚持认为是王某故意杀害他的狗,要求赔偿共计40041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李某甚至声称,王某是先用绳子将狗套住,然后拿刀砍杀,右手是在砍杀过程中被门框刮伤的。
无奈之下,两人对簿公堂。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2、狗主人李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杀死狗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动物侵权的相关条款,可以得出以下分析:
1、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超过了必要限度。王某在遭遇狗的突然袭击时,采取自卫措施是合理的。但是,在将狗赶跑或使其失去攻击能力后,继续砍杀致其死亡,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2、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其狗咬伤他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3、王某虽然有过错,但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法院可能会判定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和误工费共27052元;王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6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