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见义勇为”等成语反映出的是中华文化中对于“义”与“兼爱”的推崇,然而在当下的中国,“见义勇为”正渐渐变成了“见义不为”。现实中,就有着这样一个悲惨的例子。
案例简述
故事的主人公梁某是一名外企的女高管,海归硕士,年轻有为,年纪不大就已经进入到了大公司的管理层,是众人羡慕的对象,但是同样地,工作的压力也是非常巨大。
2014年2月27日上午10时27分,梁某乘坐地铁从深圳市铁蛇口线水湾站出来。监控显示,可能是因为天气炎热,梁某在出站口时尝试脱掉身上的外套。
但梁某在弯腰时却突然浑身无力,先是双腿发软跪倒在地,随后浑身无力瘫倒在地上,嘴里没有能够发出声音,但是却吃力地举起了自己的胳膊,摆出了求救的手势。但是在梁某倒下后,没有人过去查看梁某的情况,一直到其失去意识4分钟之后才有一对情侣发现了倒在地上的梁某,并上前查看情况。
随后,该对情侣找来了地铁站的工作人员请求帮助,但是地铁站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立即对梁某采取急救措施,而是拨打了报警电话。
11时04分,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尝试与梁某进行沟通但发现梁某已经失去意识,于是民警立马拨打了120求救,可此时距离梁某晕倒已经过去了半个小时。
半个小时对于急救而言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错过了急救的黄金三分钟,生命的逝去便无法阻挡。
11时18分当救护车终于到达时,梁某也早已失去了生命体征,被当场宣布死亡。事后,梁某的父母伤心欲绝,自己好端端的女儿就这样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死去。梁某的死因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其父母拒绝了尸检。
事后,梁某的父母将事发地的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地铁公司对于梁某的死承担30%的责任。
梁某的死因究竟如何,其实也并不重要,在本次事件中,她的死,很大程度上和路人的冷漠脱不开干系。
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事件中本次事件进行分析。
以案释法
本次事件中,地铁站的路人不对倒在地上昏迷不醒的梁某施以援手,是否违法?答案其实是并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救助义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上对他人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才必须在他人生命、健康等受到威胁时施以援手,而对于素不相识的普通路人而言,哪怕袖手旁观,虽然不道德,却也并不违法。
而法律上对他人负有救助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法定职责,例如警察对于遭受危险的公民的救助义务、医生对于患者的救助义务。二是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例如A约B前去危险海域游泳,B在游泳时不慎溺水,此时的A就应当因为自己约B游泳的先行行为而对B负有救助义务,如果A不施以援手,就是违法。
既然法律规定有救助义务的人必须对梁某实施救助,那么为什么法院判决地铁站对梁某的死要负30%的责任呢?
从法律的角度讲,地铁站对于位于其场所的人是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在平时的培训与演练中,地铁站肯定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的培训,准备急救用品等。同样的情况还包括购物广场等公共场合,其管理者都是需要对民众的安全负有责任。
而在本次事件中,虽然有监控,但是梁某倒下后地铁站工作人员却并未第一时间发现倒在地上的梁某,也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急救。
而在那对情侣找来地铁站的工作人员之后,工作人员也并未第一时间进行急救,而是选择报警。所以说地铁站其实是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职责,耽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因此法院判决地铁站承担相当一部分的责任是正当的。
如果在本案中,有人救助了梁某,但是施救者造成梁某人身损害的,比如在做心肺复苏按压时,将梁某的肋骨压断,救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不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诸如有人突发疾病倒地等紧急情形下,自愿实施救援,而造成被救人人身损害的,自愿实施救助的人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
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也是积极宣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在法律上给予救人者一份保证,除了我们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相关条例,比如《广东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等。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希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见义勇为精神能够继续在中华大地兴起,法治之路才能越走越远、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