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挣代办费?各位老板不可糊涂

扬眼 2025-01-06 09:46:16

扬子晚报网 1月5日讯(记者 姜婧仪 通讯员 王迎)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在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进程中,有个别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的“空子”,以虚假材料申报注册或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轻轻松松挣到“代办费”“辛苦费”,这门来钱快的生意让不少人动了歪心思。

日前,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江浦分局接到多起投诉,投诉人称在“企查查”查到其名下门面房产权地址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多个营业执照,请江浦分局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该场所只有一家单位实际经营,其他执照均由同一中介代办,提供的材料也均为虚假信息。由于当事人在代理申办营业执照过程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此,江浦分局决定立案调查。

在最近的个体户执照审查工作中,江浦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同一地址一商户新办执照所提供的产权信息与以往商户提供的内容有所出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后经执法人员上门核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因没有经营场所证明,用修图软件“依样画葫芦”制作了一个进行提交。江浦分局依法对上述个人立案调查。

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做支撑。各位老板在享受便捷政务服务的同时,也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属于违法行为,万万使不得!莫因小聪明,犯下大糊涂!

关于虚假材料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以下相关条款。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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