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逐渐变快,忘记各类缴费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会设置相应的宽限期。
宽限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将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后,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理赔实务中,很多客户会认为提醒缴纳保费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如果自己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电话或者短信,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01
案件概览
险种:医疗险
出险原因:脑动脉瘤破裂出血
拒赔原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争议金额:12万
02
案件详情
2019年3月,L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父亲投保某重疾和百万医疗险产品。该百万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即2019年3月份到2020年3月份。
投保约定首期保费交费形式与续期保费交费形式一致,均为委托银行转账—转账支付。保险合同第八条续期保险费的缴纳、宽限期约定:“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2020年4月13日L先生通过委托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当年度保险费,2021年度保费未交纳,导致该保险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效力中止。
2021年10月28日被保人因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治疗,共产生12万余元的医疗自付费用。
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保险效力中止拒绝赔付。
03
法院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之规定,投保人宽限期内未按约支付当期保险费,案涉保险合同效力应当中止。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主动按约交纳保险费系投保人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保险人是否催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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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思考
购买保险也是一件非常审慎的事情,如果选择投保,小编建议务必坚持。如果因为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时效,那么相应的保障即刻失去。重新投保可能面临拒保,或者因自身条件的变化而需要支付更加高额的保费,却难以得到相同的保障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