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海看云
有些事情,并不因为自己不懂而能逃脱法律法规制裁,尽管无奈,但是面对法律法规,无论你愿意不愿意,你还是需要承担法律法规的责任。
一只大老鼠经常偷吃农民种的粮食,山东聊城一老汉气愤打死这只巨型老鼠,并拽着老鼠尾巴四处炫耀,不曾想被有心人看到后,将他举报,老汉悲剧了,不仅面临30000元罚款,还要在监狱里呆上5年……(案例来源:旧生活品鉴等网上综合资料)
你给我站住,你往哪里跑 ?张老汉手里拿着一把铁锹,追着一只巨型老鼠满院子跑,他与这只大老鼠斗智斗勇已经很久了,看到老鼠,他恨不得立即抓住这只偷吃玉米的家伙。
最终这大老鼠被张老汉一铁锹拍个半死,张老汉气愤难平又补几铁锹,看着大老鼠一动不动了,满脸舒了一口气笑了。继续嘟囔:你倒是跑啊,完蛋了吧?
随后,张老汉拎起大老鼠走出房子,很快被人围住,他的邻居老王也在人群中,他和张老汉有些积怨,眼尖的他发现这大老鼠并不是普通的老鼠,他没有声张,但心里已有报复的想法。
张老汉被有关人员带走张老汉没意识到自己已铸成大错,他还沉浸在炫耀他的勇猛和机敏。
就当天中午,自称是野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他家里,还有民警一起。
张老汉想自己没做过什么犯法的事啊,怎么民警还找上门来了呢?
这时候,民警告诉他,有人举报他打死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麝鼠。
张大爷一听,吓得直冒冷汗,大喊冤枉,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麝鼠,他认为大四的只是一只普通老鼠。
在民警面前,再多解释只能到法庭说去了,民警直接将他逮捕了。
农民自己辩护法庭上,张老汉泪流满面地说:我这一辈子都在这片土地上辛勤劳作,庄稼对我来说就像是命根子一样重要。那天,我只是像往常一样,在农院里摘玉米,结果发现那些麝鼠正在啃食我心血浇灌的庄稼。
情急之下,不慎采取了过激的行动,谁知道自己却触犯了法律,铸成大错,他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在犯罪时候,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谁也无法因为自己的无知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生活中,要对各种事情要有所了解,不能因自己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否则就算是在犯罪的时候,也不能够得到别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这样判定张大爷出于无知与保护庄稼的迫切心情,误杀了珍贵的麝鼠,但遗憾的是,这一行为已不自觉地触碰到法律红线,违反了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
《刑法》有这样条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案件详情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张老汉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决定:
判决张老汉因杀害国家保护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网友: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看看网友留言,也是为张老汉鸣不平,看看网友怎么说吧。
悲哀呀,保护野生动物固然重要,但保护农民利益就不重要吗?忠厚老实的农民容易吗?农民和一级保护动物相比,到底是谁更重要呢?如果一级保护动物吃人时,其它人还敢不敢管呢?底层农民命怎这么不值钱啊?
国家有关部门有没有宣传麝鼠是保护动物?有没有每家每户每人宣传并认识麝鼠?如果宣传了,有没有每个村民学习培训的签字证明?如果没有以上这些,那就是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失职,就不应该判村民徒刑,应该以此案为典型,进行宣传教育,古代有不知者不为过说法。
有哪个知道麝鼠是保护动物?又有几个人认识麝鼠长啥样,这个老农是因为麝鼠吃庄稼才打死的,他并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有关部门也没有进农村宣传,发生这样的案件应该是对老农批评教育,而不是判5年罚3万这样的简单粗暴,加油站缺斤少两偷税漏税区区罚5千,这是什么逻辑思维?
麝鼠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谁来赔付?谁保护应该谁喂养吧?麝鼠吃饱了也不会偷吃农民辛苦种植的粮食,麝鼠不偷吃农民的粮食也就没有农民追打麝鼠并打死麝鼠的事儿了吧。
如果本文述事属实,老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是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二是情节显著轻微。法院判的不合理,因为绝大多数的人,都不知道麝鼠是什么动物,更不知道它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尤其是对于农村老人来讲更是如此了。
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无主观故意,按照正常的逻辑和判断产生的行为不应收到司法制裁,如果这样也会入罪,那这个法就是恶法。
既然是国家要保护的动物,打死了碰偿坐牢也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是国家保护动物的监护人,在该动物偷吃百姓食物时(甚至有些大型动物伤人至死)是否会赔偿老百姓财物并追求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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