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惠城水口TCL项目“9·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9月16日14时10分许,惠城区水口TCL项目工地1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城水口TCL“9·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施工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惠州市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2.施工单位:银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3.监理单位: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监理公司惠州分公司)4.吊篮设备(吊篮):邵某个人施工队5.事故吊篮设备(吊臂、吊绳)隶属单位: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外墙专业劳务分包:广东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6日下午13时50分许,油漆工刘某、颜某、欧某和闵某到1号楼西侧开始准备外墙油漆修补工作。刘某和颜某先后进入1号楼的吊篮,由颜某操控吊篮起升机开关进行上升,准备到顶楼(9层约55米)进行外墙油漆修补作业。14时10分,吊篮上升至1号楼4层处(高约18米),右边吊绳忽然断裂,导致吊篮向右倾斜(事故发生时,刘某和颜某未系安全带、佩戴了安全帽),致使刘某和颜某前后坠落至地面,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时,刘某和颜某自行操作吊篮从地面处开始上升。由于提升机吊绳(主绳)锈蚀,长期受提升机棘轮上下挤压作用变形,提升机吊绳在压伤处发生断股(图2)。
经现场勘查,提升机吊绳出口之后的吊绳少了一股,吊篮上升时,提升机顶着断开的这一股钢丝不断剥离、缠绕(图3),导致主绳在导向滑轮处卡住,导向滑轮与提升机吊绳入口之间的主绳在提升机机械力作用下被拉断,吊篮右侧下坠,继而触发安全锁锁死副绳,但在吊篮自重和载重的重力和突然锁死的惯性双重作用下,副绳在楼顶悬吊平台的支架滑轮处发生了崩断,致使吊篮右侧完全下垂,并最终导致发生人员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1.油漆工刘某、颜某无证、违章进行高空作业。2.银某公司项目部随意更换、混装吊篮设备,且未对吊篮进行报审、检验。原因分析:1.吊篮设备设施存在重大缺陷。 银某公司项目部未按要求使用吊篮设备,在施工期间多次拆除、安装、移位,且随意更换、混装吊篮设备,使事故吊篮的整体稳定性、安全性降低,导致吊篮在提升过程中右侧主绳断裂,吊篮下坠顷刻倾翻。2.工人无证、违章作业。 油漆工刘某、颜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使用吊篮设备进行外墙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在吊篮提升过程中吊绳发生断裂,引致吊篮失稳、失衡右侧下坠,导致两人从吊篮坠落至地面死亡。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1人)
朱某,银某公司项目副经理,系TCL项目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人员拆装吊篮设备和擅自更换吊篮安全设施(吊绳);违规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人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篮进行高空作业,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消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银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某监理公司惠州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唐某,银广厦公司项目经理,系TCL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问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李某,惠城水口TCL项目(一期)项目施工员。未按要求记录施工日志,未及时报审进场、移动的吊篮,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作业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未经高处作业审批组织作业,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李某民,某监理公司惠州分公司项目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施工方使用未报审吊篮及未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失察失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巡视、旁站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意见
1.银某公司
(1)蔡某,惠城水口TCL项目(一期)项目资料主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工作流于形式,建议由银某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黄某,惠城水口TCL项目(一期)项目安全员,不清晰工作职责,组织杂工移动吊篮,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不细。建议由银某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某监理公司惠州分公司
(1)熊某,惠城水口TCL项目(一期)项目专监,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告知施工方和建设方,存在严重工作漏洞。建议由某监理公司惠州分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田某,惠城水口TCL项目(一期)项目专监,发现项目工地使用未经检测、报审的吊篮,未及时作出适当处理。建议由某监理公司惠州分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黄某坪,惠城水口TCL项目(一期)项目专监,未持续跟踪发现的不合格吊篮,建议由某监理公司惠州分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捷某公司
(1)捷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吴某,捷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邵某未按法规、标准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操作人员进行吊篮设备安装、拆除作业。建议由住建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