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小伙租房8年,意外发现妻子是房东后崩溃,“你竟然坑我”

小城随笔 2022-02-17 12:44:20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社会道德也要求大家对自己最亲密的人应该无话不说,但是人的天性导致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有点秘密,或关于原生家庭,或关于内心感受,不过都没有海南男子发现的这个关于妻子的秘密这么奇葩。

居住证是一个城市常住人口享受服务、便利等的证明,也是一个人想要在某城市落户的基本材料之一,所以发放是有一定门槛的,这就意味着有些人会用居住证大作文章,警方查询居住证的时候说不定会逮住一两个不对劲的人,所以偶尔派出所会查一下居住证。

所以海南男子被查居住证的时候也习以为常,但是紧接着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发现自己现在和妻子住的房子,产权竟然就是妻子!可问题是这房子是租来的,这不是意味着自己一直以来交的房租,其实最终都到了妻子手中吗?

他一个月工资才4000元,全都上交给了妻子,房租是每个月8000元,每个月都由妻子进行划账,感情这8年以来这划账都划了一个寂寞,当然最让他受不了的是妻子欺骗自己,明明是一家人,自己住在这里竟然还要交房租,还要这样斤斤计较,那他何不如不结婚?

男子也是越想越气,越来越激动,最后大吼了一句:“你竟然坑我,快还我钱!”8年这租金也有38万余元了,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女子是否不应该对自己丈夫收房租?其丈夫索回这38万余元又是否正当?

首先第一点需要看女子的房子是婚前买的,或是婚后以个人资金进行购买的,还是婚后以两人共同财产购买的,前面两种情况,女子的房子一般会认为是婚前个人财产,后面一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要分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因为如果是个人婚前财产,那么女子对于房子的隐瞒、出租行为都是她个人的权利,假如是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女子对于房子的隐瞒出租行为就是侵犯男子权利的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置权。

不过这里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是,这套房子是否是妻子委托中介进行出租,然后他们又租回来的,或者是他们出租给了别的租客,租客以二房东的身份再出租给他们的,如果存在第三方,他们的租赁事实才算存在,如果仅仅是妻子租给自己的,那么租赁事实不存在。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注意这里这个“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当然指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存在2人及以上。

如果妻子租给自己,那么租赁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因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不能是同一人......如果是基于房子为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和租赁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男子索会这笔财产也是正当的,但是即便索回,最终还是会进入共同财产的口袋。

这里就要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内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也就是说男子交房租的这些工资,其实本来就是共同财产。

女子的行为虽然不太妥当,但是却不是包含恶意的,只不过把钱来回折腾了一下而已,从她被丈夫戳穿以后没有恼羞成怒,只是捂脸不好意思一笑的动作上看,这兴许也不过是她的一个善意的隐瞒,因为从这4000和8000里,大家都能看出来一个事实是:

妻子肯定是比丈夫有钱的,所以才能负担另外4000元的房租和生活开销,丈夫才会心甘情愿多做一些家务,多多关心孩子来弥补这差距,虽然后来发现这房子就是她的,但更说明她有钱和贴心,如果丈夫知道自己的妻子是个隐形富婆,自卑起来愿不愿意娶她都是个问题。

最后,女子还没还钱谁也不知道,但大抵两人是和好如初了,不然下一步应该就是对簿公堂了,看来即便是婚姻生活,也不是不能有秘密的,这世界上有些真实隐瞒起来才能发挥其作用,被揭开的时候才更能明白它背后之于生活和爱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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