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少年学生的教育中,我们提倡正面教育,但不等于不要教育的惩罚。古人云: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无规矩不成方圆,想要小树成才,必要的修枝剪叶是不可少的。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正确而适度的惩罚不仅合法,而且必要。惩戒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有助于培养学生抵御诱惑和战胜困难能力。有关教育研究也表明,惩罚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随着不少教师惩罚学生和学生弑师案见诸报端,使得许多老师们都不敢管学生,不敢惩罚学生,对学生毫无原则的放纵,听之任之得过且过。要正确适当的使用教育的惩罚,必须要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什么是适当的教育惩罚,什么是虐待体罚学生,两者的界限是什么?体罚,是指对人身体的惩罚,造成人体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刮耳光和针刺等超过身体忍受极限的行为。还有变相体罚,是指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烈日下暴晒、超量劳动、超量反复抄写作业、超量罚跑步、超量俯卧撑、超量深蹲等等。总之就是超量,超出了一般人的忍受程度甚至达到了残酷的程度。比如说体育课上适当地罚学生跑步,这是不过分的。因为跑步与体育课强身健体的宗旨还是有关联的,使学生的身体产生一点点不适作为惩罚,这应该是可以的。但如果罚学生在操场上跑几十圈甚至几百圈,那就有点过了。在惩罚教育和体罚之间,其实还是有界限的,那就是:要让学生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受到深刻的教育,从而更有利于达成教育目的。因此,惩罚教育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但要能够触动学生的灵魂,教育的惩罚不能让学生受到身体的伤害和人格的侮辱。教育不能够简单粗暴,惩罚教育需要把握好尺度。真理向前一步就变成了谬误,说得很正确。第二,教育惩戒权不能滥用。我们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先礼后兵,而不能动不动就进行惩罚。鲁迅在讲到他的启蒙老师时,曾这样说过:“他有一把戒尺,但不常用。他有跪罚的规则,但不常用。”老师就应该像鲁迅启蒙老师那样,备有戒尺,但不常用。
第三,教育惩戒的方式应该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教育对象有所差别,也要根据不同的个体因人而异。比如说你对小学生幼儿园孩子的惩戒措施,就不能用来对待高中学生。你可以让一个强壮的男生做100个俯卧撑,但是你让一个柔弱的女生去做就有点过了。综上所述,教育惩戒的原则要求我们对学生首先是不能够听之任之,不敢管教。其次是要常备“戒尺”,但不常用。尤其是对待青春期的高中学生,我们更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能够简单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