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某经人介绍,结识了黎女士,由于双方均刚遭受失恋,心灰意冷之下,两人选择闪婚,藉以抚慰彼此的心灵创伤。
然而,因婚前互相缺乏了解,婚后不久,两人便因性格不合以及生活理念不同,频频产生矛盾,可谓争吵不断。
久而久之,本就没有感情基础的两人,婚姻显得岌岌可危,曾数次言及离婚。后经双方父母的一再劝和,两人这才打消了离婚的念头,选择和好。
其后不久,在黎女士的要求下,男子林某出资,协同黎女士办了一所培训学校,由黎女士负责管理。
而自从开办培训学校后,黎女士便以工作忙为由,回家的日子越来越少。聚少离多的二人,感情越来越淡,甚至在此后长达3年的时间里,没有夫妻生活。
期间,男子林某曾听到有关黎女士的一些流言蜚语,但并没有放在心上。然而,让男子林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妻子黎女士居然真的婚内出轨,甚至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
随后,愤怒不已的男子林某,便向黎女士提出了离婚。黎女士没有丝毫犹豫,表示同意离婚。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的认定以及分割有异议,两人最后未能成功达成离婚协议。
于是,男子林某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妻子黎女士出轨怀孕为由,要求法院主持进行亲子鉴定,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判令黎女士净身出户。
然而,黎女士却始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坚称孩子是男子林某的。双方僵持不下后,法院最后鉴于黎女士正处于怀孕期,遂驳回了男子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妻子出轨怀孕,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为何不支持呢?其实,这是因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上述期间内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作了限制,而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而这里保护的妇女,并没有加限定词,不能说有过错的妇女就不在保护范围内。
本案中,因黎女士正处于怀孕期间,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丈夫的男子林某不得提出离婚,故而法院最后依法驳回了男子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是有法理依据的。
当然了,肯定会有人提出异议了,本案中,黎女士婚内出轨,怀的是别人的孩子。因此,于情于理,法院都理当判决离婚。
对此,笔者不仅从情理上持同意态度,而且在法理上也持同意态度。
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起诉离婚,然而,法律还赋予了法院一个权力,就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本案从法理上来说,法院的确应当受理男子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不过,本案却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虽然男子林某声称妻子黎女士婚内出轨,怀的是别人的孩子,可是由于黎女士始终拒绝做亲子鉴定,而法院又无权强制黎女士做鉴定。
因此,就本案而言,法院无法确认男子林某主张的事实,即黎女士腹内怀的是别人的孩子。故而法院最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驳回了男子林某的离婚起诉,也实属无奈之举。
当然了,肯定会有人再次提出异议了,本案中,男子林某与妻子黎女士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没有夫妻生活,因此,黎女士肯定怀的是别人的孩子啊。
在这里,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有道是空口无凭,对于上述事实,男子林某负有举证责任,是要提供证据证明的。
而很显然,在妻子黎女士矢口否认的情况下,男子林某想要证明上述事实,基本上可以说是毫无可能性。
综上,本案中,由于法院无法确认男子林某主张的事实,黎女士又极力否认男子林某主张的事实,故而法院最终秉承对妇女和胎儿保护原则,驳回男子林某的离婚起诉,并没有原则性的错误。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
屁话,离婚官司中男方提出亲子鉴定,而女方不接受时法庭就可当男方举证成功,这不是女方说拒绝就可以拒绝的。编故事也要编好点。唯一可以当庭拒绝的只有孩子本人,并且是八岁以后
现在男的才是弱势一方
拒绝就是默认就是别人的,还怎么判断不定,上诉最高法院
奇葩的判决,
这种判决,不过是拖延离婚时间。下次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更高的赔偿。
生完可以起诉么
夫妻一场上法庭不是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