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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点云上事儿 2024-08-19 18:02:46

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男,1993 年出生

米哈游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李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计 130,095 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最早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入职米哈游公司关联公司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数据运营工作。

后因集团人事关系调整,李某从前述公司离职,并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入职米哈游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限制协议》”),李某从事数据运营岗位的工作。

李某在履职期间,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正式解除,李某离职前在XX组XX组从事数据运营工作。

离职时,李某知晓、同意并签收了米哈游公司向其发送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李某竞业限制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5 日。

在竞业限制期内,李某不得在与米哈游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或任职、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等,竞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XX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腾讯集团”)。

李某的月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 18,585 元。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米哈游公司已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约定,向李某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然而,李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并未履行其对米哈游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而是服务于米哈游公司的竞争单位,即腾讯集团所属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就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事宜,米哈游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作出裁决:

(1)李某支付米哈游公司违约金 1,603,617 元;

(2)李某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不予支持米哈游公司其他请求事项。

米哈游公司认可仲裁委关于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李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以及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但对于仲裁委所作出的不予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之裁决不予认可。

米哈游公司认为,李某应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符合法定标准,米哈游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李某却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致使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米哈游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属于因李某违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李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米哈游公司无需向李某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李某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综上,米哈游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李某辩称:

不同意米哈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竞业限制条款里,并没有约定劳动者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其次,竞业限制补偿金收到了,是每月 15,611.40 元,7 个月总共收到是 109,279.80 元。与米哈游公司请求返还的金额不一致。

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无需支付违约金 1,603,617 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进米哈游公司作为普通员工从事数据运营工作,至 2021 年 3 月 5 日离职。

李某主要从事辅助性的基础岗位,并未接触到米哈游公司的商业机密。

米哈游公司滥用优势地位,强迫普通员工签订竞业协议,并且竞业范围极其广泛。

李某在米哈游公司处工作 18 个月,获得的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报销等共计 966,710.47 元。

李某离职后,原神游戏收入持续增长,李某的行为并未给、也不可能造成任何损失,现米哈游公司请求的违约金远超李某获得的总收入,且违约金标准以月薪 66,817.38 元计算,但竞业补偿金却以月薪 61,950 元计算,对李某极为不公平。

综上所述,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米哈游公司辩称:

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与米哈游公司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李某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李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也就是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发现李某入职竞争对手腾讯公司所属的企业,为其提供服务,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李某离职之后所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与米哈游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

李某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进入米哈游公司关联公司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数据运营工作,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

后因集团人事关系调整,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进入米哈游公司处工作。

李某离职前的岗位是米哈游“原神”的运营组数据支持,双方签有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的劳动合同。

2019 年 10 月 1 日,李某入职同日,双方签订《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第四条竞业限制义务第二款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

“1、乙方(李某)承诺,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米哈游公司)离职,乙方的竞业限制期为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同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咨询顾问、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代理人或提供服务等关系。

2、乙方承诺,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自办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或者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服务的生产、经营。

3、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竞争活动或接受从事竞争活动的任何人或实体的聘用或同向该等人或实体提供服务(‘竞争活动’指实际或旨在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工作过的或了解其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服务、技术、产品特征或项目(包括实际或明确预期的研究或开发)相竞争的任何产品、服务、技术、产品特征或项目的开发、生产或提供)。

4、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向从甲方离职前12个月曾向其提供服务的任何甲方客户或顾客提供服务。

5、乙方不得披露所掌握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即米哈游及其他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个人信息、工作职位、联系方式、组织架构等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乙方不得主动或被动协助乙方的新受雇单位吸引甲方及米哈游其他公司员工加盟。乙方应当遵守已与甲方及米哈游其他公司签订并仍存续有效的法律协议以及法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

6、乙方同意,鉴于甲方在经营的是全球性的、高度竞争的市场以及其他因素,竞业限制的条款是合理的,乙方承诺遵守该竞业限制中约定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若当地法规有规定相关标准的,应当以当地的法规为准。具体约定于离职时签署。经济补偿费于每月最后一日之前支付,税费由甲方代缴。如甲方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在该日之前支付的,甲方可以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具体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金额、竞业限制期限以及支付方式均以甲乙双方于离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为准。

7、以下情况出现时,乙方自愿放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业务:(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逾期超过一个月。

8、乙方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将在每月15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书面信件或电子邮件中附带当月社保证明截图。

9、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提前终止:

(1)甲方单方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逾期超过一个月。

10、乙方确认竞业限制补偿费收款账户以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账户为准。乙方应当确保该账户可以接收竞业限制补偿费。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上述账户无法接收竞业限制补偿费,视为乙方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放弃。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联系甲方并更换收款账户,由此导致的甲方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义务。”

第五条违约及侵权责任第二款违反竞业限制之义务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在职期间的税前月平均工资为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

2021 年 3 月 5 日,李某签收米哈游公司向其送达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同意并接受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中载明的所有义务。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明确竞业限制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5 日,竞业限制补偿金为 18,585 元/月,竞业限制名单中包含:深圳市XX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

李某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李某最后工作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工资已结清。李某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66,817.39 元。

李某离职后,米哈游公司按照 18,585 元/月标准支付李某 7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 130,095 元,于 2021 年 10 月起暂停支付。

审理中查明,李某确认,其于 2021 年 8 月 4 日、5 日、6 日、9 日、10 日、11 日及 12 日,连续多个工作日在早上及中午固定时间独自刷门禁卡进入“腾讯游戏”办公场所。

米哈游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调解不成于2021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

1、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130,095 元;

2、支付违约金 1,603,617 元;

3、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作出裁决:

一、李某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米哈游公司违约金 1,603,617 元;

二、李某应在上述期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对米哈游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米哈游公司、李某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录像及录像截图等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李某在竞业限制期间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二、如果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是否有依据;

三、如果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米哈游公司主张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某自认其在竞业限制期间,存在多次进入腾讯公司场所及与其员工有过多次接触,李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未在竞业限制期间为腾讯公司工作,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李某离职后不得从事的行为,构成违约。

米哈游公司主张李某在竞业限制期间为腾讯公司工作,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腾讯公司与米哈游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部分,李某签字确认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附件一也明确将腾讯公司等列入与米哈游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名单中,故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米哈游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24个月工资总额,即 1,603,617 元。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约定从事竞业行为本身就应承担的责任,旨在通过责任约定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在同行业竞争力可能的下滑等消极影响进行固定。

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就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属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

李某要求无需支付违约金 1,603,617 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应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米哈游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1,603,617 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情况下因择业权受损而得到的补偿。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未对违约后是否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约定,米哈游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米哈游公司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未对第二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视为服从。

因李某签字确认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2022 年 3 月 5 日,第二项仲裁裁决履行期限现已届满,故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再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 1,603,617 元;

二、驳回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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