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长足发展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国家出台了出口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至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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