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张三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了翠花,双方约定以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之后,张三又多次找翠花进行过卖淫嫖娼非法活动。一来二去,双方熟悉了起来,于是约定,张三每月支付给翠花800元,张三每月与翠花发生4次性关系。
为表诚意,在当月月初张三即将800元转账给了翠花,刚开始的时候双方都按照当初的约定进行。但是,到了第三个月,张三付了钱给翠花之后,来到翠花的住处,翠花觉得自己有些亏,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了。
这时候,张三也来气了,明明给了钱,怎么出尔反尔呢?于是,不顾翠花的反抗,强行与翠花发生了性关系,问:张三是否构成强奸罪?
1、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看张三和翠花之前达成的这个包月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包月协议不仅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自然是无效的。
包月协议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张三反悔不付款,翠花也无权要求其付款,翠花拒绝发生性关系,张三也无权强行要求其发生。
2、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中,并没有对“妇女”进行限定,所以,与卖淫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
在本案中,虽然张三已经事先给付了嫖资,但是在卖淫女拒绝的情况下,张三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翠花的性自主决定权,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
3、延伸阅读: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具体指什么?
在很多人眼里,性自主决定权就是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对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应该作扩大解释,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不仅包括是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还包括以什么形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比如时间、地点、方式。举个例子:
案例一:一对男女在酒吧相识,相约发生性行为,男子要求在酒吧的卫生间发生性关系,女子要求在宾馆,男子拒绝,强行在酒吧卫生间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案例二:男子甲与女子乙通过网络相识,相约在某宾馆发生性关系,到了酒店,女子要求男子采取安全措施,男子拒绝,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是否构成强奸?
以上两个案例,男子都构成强奸罪,虽然女子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方式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同样违背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
有句话叫“色字当头一把刀”,作为一个成年人一旦被“色”蒙蔽了双眼,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还要受到道德谴责。虽然有句话叫“食色性也”,但是作为一个有廉耻和道德的成年人,要学会用法律和道德来约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