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家用车是否受“三包法”保护律师建议购车时仔细考虑签约主体

中国网汽车 2024-01-25 11:50:27

购买车辆时将车挂在公司名下,实际用于私人使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都会选择这么做,并不稀奇。因为挂名公司的车可以合理避税,且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汽车出现故障时,问题在于这样的车辆是否适用于“汽车三包法”的规定?因此陷入维权困境的消费者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2024年1月15日中国网汽车投诉平台(https://315.auto.china.com.cn/)接到一位2022款Panamera 4 E-Hybrid铂金版车主张女士的投诉。张女士表示从购车到现在一年多以来该车故障频发,希望得到有效处理及解决,却因“车辆挂名公司”维权一度陷入困境。

汽车故障频发

张女士于2022年10月31日在厦门宾捷汽车有限公司全款购买一款一百四十多万的Panamera混动铂金版的新车,后于2022年11月21日提车。

她表示第一次故障是在2023年2月19日,汽车行驶路程显示为1729公里的时候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起”的问题,在此之后,同样的问题出现过两次,一次是2023年3月11日,一次是最近从2023年12月19日开始亮起至2023年12月24日才结束。除此之外,张女士分别在7月和9月时的行驶过程中遇到仪表盘显示“发动机控制装置故障,请前往维修中心”的问题。

同时发动机明显发热的问题也困扰着张女士。她表示2023年4月1日从公司到家开了五公里多一点,发动机明显过热,“站在轮胎旁边都感受到一股温度极高的热浪”,“这在我十多年开车经验且长途的情况下都没有出现、遇到过如此高温的现象”。而类似严重的发动机过热问题张女士也表示不止这一次。

是否是用车习惯的问题?

张女士2023年2月19日汽车第一次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将车辆送往购车所在4S店进行维修,被告知系结碳引起的。而结碳情况与车主用油、开车、保养习惯等息息相关。

问及这些用车习惯问题时,张女士表示她一直使用的是壳牌98号汽油。记者了解到这款汽油抗爆性好,且烯烃含量较低不容易积碳,售价较一般汽油高。同时张女士也提到她是按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的,“我都有按照规定保养,行驶里程到一万公里时刚刚保养过一次”。问及是否经常低速行驶时,她表示平时从家开车到公司都是60-80公里的时速,因为这段路没什么红绿灯。

张女士还提到当车辆出现故障时,她会主动调整驾驶方式,“可是每次调整完之后还是同样的问题”。

张女士提及她朋友有同一款保时捷,同样出现过表盘显示“发动机控制装置故障请前往维修中心”的问题,“是这一款车型它本身就有问题的。”

记者在某汽车投诉平台也找到一些相同车系的投诉,9起投诉中有6起提到了“发动机故障灯亮”的问题。

维权陷入困境

张女士表示在每一次汽车出现故障之后,她都积极主动地联系购车所在4s店。但前后10余次的维修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虽然负责跟进张女士的销售经理吴先生表示每一次问题的原因都是不同的,但车辆反反复复的故障让张女士筋疲力尽,她称自己“反复地掏钱,反复地修,我还反复地折腾,我每次都累死了”。

于是张女士在2023年12月20日很正式地发函给厦门翔安保时捷商店,详细说明了自己车辆的问题,并表示希望退换车辆。同时她表示自己的函告很正式,却没有接到4S店的任何书面回复,只有销售经理的通话沟通,她对4S店的服务态度感到并不满意。而且4S店最终也并没有同意张女士的请求。

记者联系到厦门宾捷汽车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吴先生,他表示张女士的保时捷挂在公司的名下,并不符合“汽车三包法”的规定。他认为“三包法”保护的是家庭用车,张女士的车挂在公司名下因此不能按照三包法进行处理。

张女士的困境并非个案

早在2021年1月9日,江苏某媒体就曾报道过一起名为《用公司名义买的车不能“三包”?维权时发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似案例。

该报道中提及常州市民杨女士2020年10月份,杨女士在位于武进区湖塘的保时捷中心4S店花了120多万买了一辆卡宴,但在之后两个多月里车辆频繁出现故障,最关键的是,4S店负责人同样提到,“汽车三包”规定是针对家用车辆,杨女士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本身不适用“汽车三包”的规定。

什么是“三包法”,该情况又是否适用于“三包法”?

“三包法”的全称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含义: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

在杨女士的案例中,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丁毅律师表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了“汽车三包政策”,针对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

针对企业购车是否算作“消费者”的问题,丁毅律师提到,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对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学术界存有较大的争议。绝大多数学者倾向于消费者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反对将单位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认为消费者指的是“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经过中国网记者采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同样表示:在处理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非常关键。此外,还会考量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就具体案件而言,办案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定性。

该如何维权?

福建张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如果4S店以“三包法”不适用于挂名公司的车辆来搪塞消费者,消费者又该如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孟博律师看来,如果相关情形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相关主体依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

杨女士案例中的律师们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有四种途径可以帮助解决问题:

1、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

3、可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4、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最后建议大家:不同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大家在购买贵重物品时仔细考虑签约主体。此外,有必要对经营者的宣传、承诺多加辨别,以及注意留存证据。

“中国网汽车投诉平台” (https://315.auto.china.com.cn/) 主要聚焦汽车缺陷产品和消费缺陷产品的投诉纠纷处理和缺陷产品线索监测,平台致力于为高质量发展、支撑政府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做积极贡献。消费者如遇汽车类问题及消费品问题均可在“中国网汽车投诉平台”(https://315.auto.china.com.cn/)进行投诉。(记者 王芳 实习记者 陈泰羽)

参考材料:

1.用公司名义买的车不能“三包”?维权时发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中国江苏网 (jschina.com.cn)(https://jsnews.jschina.com.cn/shms/202101/t20210109_2706597.shtml)

2.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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