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鸣花了1.47亿买了一层商业楼,没想到竟然烂尾了,王子鸣不想再还银行贷款了,就起诉到法院,那结果如何呢?我们一起看一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王子鸣在青海西宁买了一层商业房,打算投资用,价格是1.47亿。
王子鸣买的时候,当时房子已经封顶了,王子鸣觉得既然已经封顶了,那烂尾的可能性很低,这样风险也不会太高。
于是王子鸣交了7000万的首付款,剩下的7000多万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每个月还45万。
王子鸣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是签订合同后1年。
没想到,房子竟烂尾了。王子鸣很着急,房子虽然烂尾了,但每个月的银行贷款自己还要还。
开发商停工了2年,王子鸣每个月都按时还贷款,王子鸣的大量资金都投入到这个房子了,每个月45万的还款金额让他很有压力。
于是,王子鸣打算与银行协商不再还款,但银行不同意。
王子鸣无奈只能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王子鸣认为,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现在房子不能如期交付,开发商违约,所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贷款合同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所以贷款合同也应当解除。
开发商认为,现在资金链已经断掉,但也在积极筹备资金,房子也许过几年就能交付,到时候会交付房子,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银行认为,贷款合同是银行与王子鸣签订的,他们是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无关。
那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在王子鸣和开发商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情形。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明显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已经停工两年,房子已经无法交付,所以开发商的行为导致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王子鸣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王子鸣与开发商及王子鸣与银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解除王子鸣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后,银行认为这7000多万的房款已经转给了开发商,如果房子也已经烂尾了,王子鸣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解除了,那银行该向谁要求还款呢。
于是银行将开发商和王子鸣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子鸣与开发商共同还贷。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由开发商来还银行贷款,王子鸣不再还款。
但银行认为现在开发商没有还款能力,要求王子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是上诉至二审法院。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二审法院认为,当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是王子鸣,虽然王子鸣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
但银行已经将王子鸣的贷款打给了开发商,虽然是打到了开发商账户,但是基于王子鸣的信息及房子抵押打的款,也就是王子鸣应为主债务人。
现在房子已经处于烂尾状态,开发商还没有偿还能力,所以王子鸣作为借款人应当对开发商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所以,二审法院权衡各方利益判决,开发商应当偿还银行贷款,王子鸣应当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也就是这个钱本应该由开发商还,但现在开发商没有能力还,王子鸣就应当还款,王子鸣还款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判后,王子鸣不服,向最高院申诉。
那最高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最高院认为,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开发商违约造成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银行。
而王子鸣在没有取得房屋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
而且王子鸣对合同的解除也没有过错,如果继续还款,加重了他的责任。最后最高院撤销了判决,改判只由开发商还款,王子鸣无需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