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婚后发现对方是同性恋,法院判离婚

幼萱谈社会 2023-11-29 06:19:08

#民法典小故事# 婚后发现对方是同性恋 法院判离婚

案例一

原告周某(女方)与被告史某某(男方)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发现史某某是个同性恋者,经周某劝说,被告史某某书面保证改正错误,但事后仍无法改变原来习性(同性恋)。周某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双方感情出现重大问题,后周某婚内出轨第三者,于2016年9月生育一子,经亲子鉴定排除史某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因史某某性取向等问题,原告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史某某婚后因未能改变对夫妻感情有害的生活习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有过错。现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已无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故判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

在这个案件中,男方在婚内承认自己是同性恋,并写下《保证书》,保证自己会改正不正常的性取向,并且在法庭上并不否认自己的同性恋取向。因此,法院认定男方具有同性恋取向,并婚姻关系期间无法改变对夫妻感情有害的性取向,以此认定为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离婚。

案例二

2012 年8月9日,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大约为1个月,2013年3月正式分居,后刘某起诉离婚。刘某则称是由于王某的性能力、性取向存在问题,双方婚后并未发生性关系,刘某至今尚为处女,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法院判决 准许王某与刘某离婚。

律师说法

本案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王某一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性能力和性心理,性取向都很可能存在问题,双方婚后也没有任何夫妻之间亲昵行为;根据医院的诊断记录,刘某目前还是处女之身。判决背后的逻辑在于:我国法律上的“婚姻”,只限于一男一女的结合,如果其中一方为同性恋,则无法履行夫妻义务,甚至难以称为法律上和事实上合格的“夫妻”,因此,在婚姻一方为同性恋的情况下,当然视为不存在夫妻感情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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