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律师:恶意增加工作量逼员工“自动”离职的司法解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9-27 13:35:20

恶意增加工作量是用人单位变相裁员的伎俩之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直接裁员,降低裁员的成本,大幅增加工作量,让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标准远超正常合理标准,逼迫不堪重负的劳动者自动离职。企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举证分配,对恶意增加工作量逼员工“自动”离职的司法解析进行了归纳提炼,供大家参考。

一、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逼迫员工离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想辞退劳动者但又不愿意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便持续增加工作量,以员工“不服从管理、不完成任务”为由“无偿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员工工作量以逼迫其离职是违法的,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否强迫加班可参考工作量合理限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在判断劳动定额标准时,可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长工时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

三、面对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岗位、调整工资待遇时,该如何处理呢?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该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而判断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参考多种因素,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也应当是劳动者能够胜任的且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该违约行为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若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劳动者可另行主张权利,在劳动者选择离职时单位应当向其给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此时,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你可以向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但是这种分配的工作任务应当合理。如果这种工作量达到了这种不合理的程度,劳动者有权利对此予以拒绝。那么用人单位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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