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晓丽怀孕6月嘴馋偷拿巧克力,超市老板竟要6000元私了费,半年后,小芳她越想越不对劲,就选择报案警称自己被敲诈。老板的做法对吗?"自己是偷吃了几块巧克力,但是被罚了6000元,这是敲诈啊!”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晓丽,来到了派出所报案的一幕。时间回到六个月前,当时晓丽已经身怀六甲,就像大家所言,此时孕妇嘴馋的厉害。案发那天,晓丽闲来无事,来到一家社区超市买些日用品。临近中午,她的味蕾告诉她已经饿了,她在货架上看见了巧克力,见四下无人,她就顺手拿起一个巧克力盒,从里面取出了几块巧克力,三下五除二就它给吃了。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晓丽正要若无其事地走向超市门口时,超市李老板和妻子张某拦住了她的去路,说她盗窃了他们的巧克力并吃掉了。晓丽惊讶之后,狡辩道:“你们有什么证据说我偷吃了你们的巧克力!”结果,超市李老板打开了手机,监控视频中晓丽偷吃巧克力的过程一览无余,在证据面前,晓丽只好承认。这时,老板娘安抚了一下晓丽说:“妹妹,我看你已经怀孕这么大了,我们就不打算报警了,只要你愿意赔偿8000元就行了,我们就不再追究此事!”晓丽捂着肚子说:“要8000元,这不是抢钱吗!”“那好,我们就报警了,看你怎么收场!”李老板威胁着她。晓丽害怕了,心想一旦报了官,就要留下案底,到时单位同事和家人都知道了此事,自己名誉扫地不说,是不是还要坐牢?孩子怎么办?后果不堪设想。于是,晓丽哀求李老板夫妇:“自己手里钱不够,能不能就付6000元!”最后,就这样讨价还价,晓丽心有不甘地付了6000元就回家了,也没有对家人提起这件事。半年后,晓丽已经生下来孩子,无意之中她想到了自己被超市老板威胁的事情,她感到自己拿了几块巧克力,却被讹诈了6000元,这不是敲诈吗?于是,晓丽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超市李老板夫妇敲诈了6000元。第一、李老板威胁晓丽“私了”费6000元,是违法还是犯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要求,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老板夫妇,实际上损失了几块巧克力价值,但是他们利用晓丽被报警后的名誉扫地的恐惧心理,胁迫对方支付8000元,最后被害人晓丽支付了6000元的事实,已达到了法条中3000元的“数额较大”标准,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第二、本案中晓丽在6个月后报警,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老板夫妇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而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的追诉时效为5年。
所以,被害人晓丽虽然在在6个月后才报警,但还在追诉时效范围内,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并进行侦查。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经过庭审,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老板夫妇以威胁、恐吓手段,胁迫被害人晓丽在恐惧下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侵犯了她的的合法财产权,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法院判决李老板有期徒刑6个月,张某拘役5个月,缓期执行。网友说:“私了有风险?反手人家就告你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