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保洁大妈帮业主收走楼道里的废纸,卖了3块钱。谁知业主却索赔20万,称纸箱里有重要文件。大妈委屈表示已经经过业主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这到底是谁的错?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张阿姨是上海某小区的保洁员,今年58岁。平日里,她不仅负责小区的清洁工作,还会帮助居民处理一些废品回收的事情。
去年夏天的一天,张阿姨像往常一样打扫楼道。突然,她注意到3楼王先生家门口放着几个旧纸箱。张阿姨想着这可能是王先生准备扔掉的废品,就敲响了王先生家的门。
“王先生,您门口这几个纸箱是不要了吗?要是不要的话,我帮您处理掉吧。”张阿姨礼貌地询问。
王先生正在屋里忙着,头也不回地应了一声:“哦,好啊,麻烦你了。”
得到王先生的同意后,张阿姨就将纸箱搬走了。她把纸箱和其他废品一起卖给了附近的回收站,总共换了3块钱。
谁知道,第二天王先生就找上门来,情绪激动地质问张阿姨:“我的纸箱呢?里面有重要文件!”
张阿姨一脸懵:“什么文件?您不是说可以扔掉吗?”
王先生气得脸都红了:“我哪有说可以扔?那里面有我公司的重要合同和财务报表!价值20万呢!你把它弄哪去了?”
张阿姨一听,腿都软了:“我、我已经卖给回收站了......”
王先生听罢更加愤怒:“你这是偷盗!我要报警!”
张阿姨急得直掉眼泪:“王先生,我真不是故意的,我问过您的,您说可以处理的啊......”
但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同意处理纸箱,更别说里面还有重要文件。他要求张阿姨赔偿20万元的损失。
张阿姨哪里赔得起这么多钱?她觉得自己很冤枉,明明是征得了业主同意才处理的纸箱,怎么就变成偷盗了呢?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件事闹到了法院。
2.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张阿姨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2、王先生是否同意张阿姨处理纸箱?
3、纸箱内是否真的有价值20万元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张阿姨是在征询业主意见后才处理纸箱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是否同意处理纸箱存在争议,但张阿姨作为小区保洁员,有理由相信王先生的口头同意是有效的。
关于损失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先生声称纸箱中有价值20万元的文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张阿姨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