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牵手门”事件当事人可能被冤枉,这些人摊上事了

珠峰笔客 2023-06-11 17:49:46

6月7日中午,一位国企高管与疑似“小三”在成都繁华的太古里牵手逛街,表情很亲密,俩人亲密潇洒逛街的过程被人拍成视频,发在了网上,很快引起大量围观。俩人很快被网民认出,男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继勇。女的是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思槿,俩人为同事,是上下级关系。

事件在网上发酵后,俩人被打电话举报给了正在中国石油集团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第十巡视组。

当天下午17:30分,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通过官方平台发布情况通报:根据网上关于我公司所属寰球项目管理公司员工胡继勇的相关信息,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了核实了解。目前,涉事人员胡继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公司将根据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

从被曝光到被免职,只有短短的几个小时,创下了高官被“秒杀”的最短记录。

尽管当事人迅速被免职,但事情却并没有降热,不仅没有平息舆论,反而掀起了持续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其热度甚至有盖过今年高考的势头。

事件持续发酵后,各路大神仙纷纷出面,在“大大的花园里面挖呀挖”,挖出了很多黑料,将当事人扒了个净光,俩人分别被贴上了“牵手门”、“免职裙”的标签,让吃瓜群众过足了眼瘾。

但,随着一些知情人的爆料,“牵手门”事件出现了反转。

是“小三”还是情人

这是问题的核心和焦点。在网络上,该事件被大量定义为“国企高管牵小三逛街”,纷纷谴责官员包养“小三”的恶劣行为。但这几天,有部分知情人陆续爆料称,胡继勇与妻子在一个单位,在两年前与妻子离婚了。

这件事是真是假,如果胡继勇的妻子出面证实,将真相大白,但截至目前,胡继勇的妻子并没有公开出面澄清,一方面可能是“解心头之恨”,让子弹再飞会儿。另一方面可能担忧自身会被网民盯上,被关注,带来麻烦。但相信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只是时间的问题。

但分析这件事情,大胆做个假设。如果胡继勇与妻子没有离婚,其和董思槿的恋情,应该躲不过妻子的眼睛,毕竟三人同在一个单位上班,正常情况下,胡继勇的妻子早已经在单位闹翻天了,单位里的人可能人人皆知,早公开了,可能早就处理了。

因此,单位之前没有处理,说明胡继勇可能与妻子已离婚,胡继勇与董思槿的交往是正当的行为,是俩人的私事,没有需要处理的正当理由。

如果胡继勇与妻子已离婚,与董思槿在成都太古里逛街时是情人关系,那么“牵手门”事件涉及的问题就大了。

董思槿是不是“白富美”

在网络上有大量董思槿炫富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其本人通过自己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出来的,信息显示,该女子生活奢华,在北京有住房,在SKP一年的消费积分240万,在淘宝上一年的购物消费是106万元,还晒出了一些自己的珠宝和钻戒。粗略算一下,该年女子的花销至少在300万元以上。

但据其知情的一些同学爆料,董思槿在上学期间便开始做微商,还在一些借款平台上借了一些钱,向同学们也借了一些钱,有同学索要借款时,还将同学拉黑。

这说明董思槿在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挣钱,至于挣没挣到钱,外人很难知晓。其网上炫富的行为,可能是两个原因:

一是通过晚上炫富来推销自己,提高曝光度和知名度,试图促进自己在微商上的销售额,想多挣钱。二是自己挣了一些钱,通过在网上高调炫耀自己的富裕生活,满足自己的较强的虚荣心。

通过综合分析,其在网上炫耀,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可能性很大。因此,网上大量称该女子家庭背景深厚,是“白富美”的说法,存在不实、虚假的成分更多一些,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

董思槿的少数民族身份及毕业论文是否造假

有网民扒出了董思槿2014年,考入中国石油大学时,公示的少数民族信息。信息明确显示,董思槿是以少数民族的身份开上该大学的,得到了高考加分,质疑当年高考录取的公平性,还有人质疑董思槿的硕士毕业论文涉嫌造假。

“牵手门”事件发生后,中国石油大学公开声明,董思槿的入学和毕业没有发现违规情况。

从网民上传的信息看出:在2014年高考时,在官方渠道公开公示了“2014年北京高考少数名族加分照顾对象名单”,这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当年高考相关管理机构公开进行了公示,从程序上看符合规定。二是在当面公开公示后没有被人举报,如果存在问题,在高考招生被高度关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早被人举报了。因此,董思槿少数民族身造假的可能性很低。至于在毕业环节上是否违规,目前校方进行了公开回应没有问题,从董思槿作为新生代表登台演讲的事情看,其还是有能力的,顺利完成学业应该不成问题。但这需要相关方面更进一步详实的回应。

“牵手门”时间持续火爆,当事人遭受了网上舆论狂揍,但全面、冷静、客观分析。当事人被打上包养“小三”、生活作风糜烂的标签,为时尚早,且没有从分确凿的证据。从目前知情人陆续的爆料来看,当事人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但无论当事人是否冤枉,这件事暴露的问题不容忽视,如果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为自身维权,这些人将摊上事。

视频拍摄者

“牵手门”事件之所以在网上火爆,是源于街拍者拍下的视频。当事人在成都繁华的太古里逛街,其并没有公开自己的身份,并不是公务行为,是私人行为,其逛街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无异。但仅仅因为其中的女主穿着打扮时尚流行,身材姣好,便未在本人许可下,拍了视频,并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网络上发布,引起轩然大波。最终俩名当事人,一人被免职,一个人被停职,两人都遭到了网暴。

擅自拍摄他人,擅自发布视频是否违法?

我国民法典里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说的很清楚,只要未经授权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均可能构成侵权。

但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称在拍摄视频时,当事人没有表现出反对的意思,还举手微笑着向拍摄者打招呼,这说明当事人同意拍摄。

对这一点,来看看民法典里是怎么说的:“肖像权授权需要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达,或者经当事人事后追认授权。”

这清楚的表明,当时俩当事人在走过拍摄者,看到镜头时,没有拒绝的表述并不表示同意,举手打招呼也并不表示同意。

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如果拍摄者,在拍摄时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明确授权,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法律诉讼,追究拍摄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视频发布、传播渠道

拍摄视频后,如果没有发布渠道、没有大量传播,事情不可能闹这么大,也不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视频发布、传播时是否履行了审核、验证的责任和义务,是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考量,如果没有或失责,将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里说的很明确,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此,如果“牵手门”事件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相关的发布、传播平台和个人都要承担责任。

网上造谣、丑化者,恶搞“中国石油”者

“牵手门”事件成为爆点后,网上有大量诋毁、丑化、造谣当事人的言论,对当事人进行了网暴。甚至有人将“中国石油”的徽标篡改成“牵手门”事件中女主穿的裙子的颜色,这明显在恶搞。

在某知名大V的账号上配发了这张图片,有很多人跟帖点赞:“中国石油老总看到如此亮丽的徽标,都由心底佩服并感到骄傲!”、“设计出众,色香味俱全”、“油花四溅!好作品!”等。

一个单位总有个别害群之马,是很难避免的,出了害群之马,要客观公正看待问题,不宜恶搞其单位。

如果“牵手门”当事人事件被证明是冤枉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追究网上诋毁、丑化、造谣、恶搞者的法律责任。

淘宝上的个别不良商家

“牵手门“事件火爆后,事件当事女主穿的一件裙子也火爆了,在淘宝上有个别商家以此事件为噱头,纷纷推出了这款裙子,打上了”免职裙“的标签,以事件女主人的“丑事”说事,作为吸引注意力、提高销售额的卖点。在个别不良商家的积极鼓噪下,该款裙子十分火爆,价格翻了几倍,一天竟能卖出几千件,供不应求,一裙难求。

商家通过宣传卖裙子,本来是正当、合理的行为,当如果用别人的“丑事”来宣传,明显超越了法律法规规范的界限,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只要“牵手门“事件当事人愿意,完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有的商家纷纷推出了这款裙子,在网上买的很火爆,价格也翻了几倍,高达千元。这款裙子火爆后,被贴上了“免职裙”的标签。很多人纷纷抢购,还一裙难求。

购买裙子要干什么?是因为还看吗?还是想蹭热度博眼球?

严管之下,自媒体还好玩吗?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在网上搜索,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汶川地震幸存者“钢腿女孩”恋情被网曝。“粉色头发女孩”被网曝离世。网红“管管”不堪网曝轻生。武汉6岁小学生在校园遭遇车祸死亡,其母亲被个别网民无端指责、调侃、诋毁其外表和着装,不堪重负,十几天后跳楼自杀。因网暴导致的悲剧很多,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危害,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很恶劣。

6月10日,甚至有人为了在“牵手门”事件中蹭热点,发帖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搂着女子在成都太古里逛街,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事回应称,此事为个别网民借热点事件对该公司进行恶意中伤、造谣诽谤。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络乱象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程度。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很细的,也很严格,违反法律将会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名,接受法律惩罚,后果很严重。

该征求意见发布后,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和关注,很多网民认为,如果严格执行,作为普通的自媒体人还敢拍“有人”的视频吗?自媒体还好玩吗?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担忧,再看看前面提到的民法典里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普通人自媒体人,在拍摄“无人”视频或自拍时风险较低,在拍摄“有人”的视频时,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会惹上麻烦。

这并非空穴来风,在现实里早已真实发生过。

1992年,由著名导演张艺谋执导、巩俐主演的《秋菊打官司》上映后很火爆,讲的是,一位农村妇女秋菊,因村长踢伤其丈夫,秋菊为了得到道歉和赔偿,长期上访告状,最终如愿以偿。

看过电影的人对秋菊的做法褒贬不一,一般人只知道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却不知道在电影上映后,却发生了真实版的“秋菊打官司”。

当年在拍摄电影时,有一个镜头是拍摄秋菊到县城买家里的土特产,想凑一些路费去打官司。为了得到更好的观影效果,是在集市上真实的拍摄的,除了演员外,其他的背景人物并不知道是在拍电影。

在拍摄时,摄影师偷偷拍了一个正在集市上吃东西的一位中年妇女的特写镜头,电影上映后,该妇女看到了电影里自己正在吃东西的窘态,十分不满,便以侵犯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将导演、制片方等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打了九年官司。

从这个真实发生的事情可以看出,随着现在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拍摄视频时,如果未经允许,将其他人拍进了镜头,如果这人刚巧是“秋菊”,将惹下很多麻烦事,因此想拍就拍、想发就发会给自己带来风险。

在拍摄“有人”视频时,如果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通常情况当事人会拒绝。在拍摄一些突发的有趣的事情时,如果去征求同意,就失去了趣味。作为普通自媒体人,特别是在自媒体上玩视频的人,在拍摄视频影像时该怎样去把握?怎样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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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笔客

简介:从珠峰角度说不一样的事,写不一样的字。擅长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