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被指虚jia,威勒公司提出纠正建议
摘要: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审理一起仲裁案件时,错误认定深圳市诚信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对威勒公司的300万元债权。实际上,这300万元债权属于林泽豪,而非诚信融通公司。
动态:2025年3月24日,深圳市威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勒公司”)正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纠正建议,指出该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0)深国仲涉外裁2372号裁决书存在虚,假裁决问题。威勒公司表示,该裁决书受到申请人深圳市诚信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融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虚,假陈述影响,导致裁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背景:虚,假陈述导致裁决错误
根据裁决书内容,诚信融通公司声称其已按照《债权转让三方合同》的约定,将债权转让款1970万元支付至包商银行指定账户。然而,威勒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的新证据《借款合同》显示,其中300万元实际上是林泽豪委托诚信融通公司转至威勒公司账户的借款,而非诚信融通公司对威勒公司的直接借款。这一关键事实被诚信融通公司隐瞒,导致仲裁庭错误认定诚信融通公司对威勒公司享有300万元债权。



威勒公司指出,诚信融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铃及相关责任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涉,嫌构成诈,骗罪。威勒公司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相关证据,要求依法纠正裁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仲裁机构应依法纠正错误裁决
威勒公司援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仲裁机构能否自行撤销仲裁裁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函》指出,仲裁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对于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决,仲裁机构应依法予以纠正。威勒公司强调,新证据已证明诚信融通公司对威勒公司享有300万元债权的事实并不存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应依法撤销或修正相关裁决。
社会影响:虚,假仲裁损害司法公信力
威勒公司表示,诚信融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虚,假仲裁行为不仅损害了商事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还严重侵害了威勒公司的合法权益。威勒公司呼吁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相关方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事仲裁秩序,打击虚,假仲裁行为,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圳市诚信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铃为首的相关责任人员,虚构申请人支付至包商银行的1970万元中的300万元是对威勒公司的借款的事实,隐瞒了这300万元是林泽豪委托其支付的,是林泽豪对威勒公司的借款的事实真相,以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仲裁、执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涉,嫌成立诈pian罪。
检察机关在对虚,假仲裁案件线索立案审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根据审查结果,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建议深圳国际仲裁院对被骗作出的虚,假仲裁裁决重新审查,自我纠错;
二、移送违fa线索。对于本案涉xian犯zui的事实,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督促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三、向执行虚,假仲裁的执行机关发出中止执行的司法建议,以避免司法秩序遭到继续破,坏、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更大损害。
威勒公司表态:将采取全方位措施维护权益
威勒公司表示,对于诚信融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严重qin权行为,公司将采取不限于“直达天听”的全方位、多渠道声讨方式,为促进商事仲裁健康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威勒公司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案,共同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