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海洋管道)是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不可缺少的关键工程之一,被称为“海洋油气田生命线”。目前我国铺设的各种规格的海洋管道近500条,总长度近1万公里,主要分布于渤海、南海和东海。由于80%的海洋管道位于用海活动频繁海域,遭受第三方破坏的风险日趋增大。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至今已经发生了二十几起海洋管道遭受第三方破坏事故,基本上都是挖沙、抛锚、施工等活动所导致。海洋管道损坏泄漏后果较为严重,不仅污染危害海洋生态环境,还可能影响渔民生产稳定及社会秩序。2010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但由于海洋管道保护与陆地管道保护区别较大,该法第六十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原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也曾组织过海洋管道保护立法工作,具备了较为扎实的工作基础,但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工作中止。海洋管道保护关系公共安全,急需国家以立法加以保障。
案据
(一)海洋管道保护的监管责任不够明晰
海洋管道铺设区域范围较广,既包括海洋管道登陆区域,也包括地方政府有管辖权的12海里内海,还包括12海里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渤海中部。涉及的管理主体包括国务院多个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已经纳入到武警总部序列的中国海警局。海洋管道企业包括三大石油公司等社会主体。但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海洋管道保护职责并不清晰,国务院和地方机构改革已经到位,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责,做到权责清晰。
(二)海洋管道保护与其他用海项目的协调制度不够健全
随着海洋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交通航运、养殖捕鱼、生态保护以及国防军事等用海活动与海洋管道建设保护之间的空间冲突日益增加。如渤西管道由于跨越海洋生态红线限制区,建成后不能投用,影响华北地区的冬季保供。又比如,港珠澳大桥跨越了崖城气田向香港输气的海洋管道,在最初设计中,其桥墩与管道的最近距离仅为17米,建设过程中的打桩和抛锚作业、运营过程中的桥上落物和管道悬跨等风险都可能导致海洋管道的爆裂和天然气的爆炸与燃烧。因此,需要以立法来明确管道的专门廊道、项目间协调原则及方式,项目间分担管道保护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等情形,规范开发与保护秩序。
(三)海洋管道保护的全链条管理仍有待完善
海洋管道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贯穿于设计、建设、运行等全过程,涉及到海洋管道质量监督、海洋管道保护区划设、海洋管道安全评估、渔业及船舶行为规范、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等多个环节,需要各个领域协调一致,综合施策。比如,海洋管道无法在水面做出有效标识,且部分管道由于洋流作用,保护层日益变浅,有些管道甚至裸露于海底。为提醒船舶履行注意义务,避免损坏海底管道,需要在海图上对管道位置予以标注,但目前此项措施在立法上仍是空白。
由于目前海洋管道保护工作未做到全过程系统性监管,因此急需以立法形式,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的保护职责,确保保护和监管职责明晰到位。
建议
(一)加快推进海洋管道保护工作
海洋管道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我公司在强化企业保护责任的同时,深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并以立法作为保障。建议司法部将海底管道保护立法作为立法重点项目,自然资源部作为牵头部门,整合海底管道铺设、用海审批等活动,重新启动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立法,明确规定海底管道保护相应环节的主管部门及职责、管道保护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要求、管道保护的企业责任、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等。
(二)完善海洋管道保护政策措施
海洋管道保护立法时间较长,要经过充分论证、立法协调及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出台。考虑到海洋管道保护的紧迫性,建议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海洋管道保护的政策文件,满足海洋管道保护的现实需求,并为立法工作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