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只有经历不良贷款催收的银行信贷从业人员,才会真正体会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意义所在。每一起骗贷案故事不仅反映贷款催收的无奈心酸,更能印证银行贷款内控管理不到位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从而帮助银行员工增强风险合规意识。
2015年4月17日,闫某为偿还他人欠款,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其亲属程某名义,并向银行提供虚假购货合同,在甲银行壹支行贷款80万元,其中60.5万元用于归还欠款、16.5万元流入壹支行控制的账户、3万元由闫某个人使用。
上述贷款到期后,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以程某名义进行续贷:于2016年4月27日续贷105万元,于2017年5月3日续贷130万元,于2018年6月8日续贷160万元,于2019年6月4日续贷190万元。五次续贷过程中,其中流入闫某及其实际控制账户资金27.39万元。
综上,闫某实际骗取银行贷款90.89万元。
法院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闫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8万元,并退赔甲银行经济损失90.59万元。(注:闫某之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警示录
上述案件只是涉案银行众多案件的一个小案件,但是就本案来讲还是值得广大银行信贷从业人员深思:
一是如何践行银行人民性。银行人民性,这不是一个口号,更是一种银行经营理念。如果甲银行从一开始就没有向闫某违规发放借名贷款,拦截了闫某骗取银行贷款行为,那么闫某自然就不会有后面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银行信贷工作人民性核心就要把贷款发放给有还款意愿、能力以及合规用途的人,这既是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也是真正践行银行贷款人民的基本原则。
二是贷款风险管控如何有效做到时间换空间。有不少银行员工,甚至管理层,总是以时间换空间为理由,通过水多了加面粉、面粉多了加水的传统手法,不断延缓的贷款风险暴露时间。简单以时间换空间进行贷款风险处置,不仅面临掩盖贷款风险的合规监管处罚,更为重要的是错失了贷款风险处置最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