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合理,被打的反而被调离岗位了!”这是1998年发生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商水县的一件让人非常愤怒的事件。
很多年过去了。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涉案人员的遭遇如何?
1、公安厅成被告,副厅长欲“和谐”此案
1998年8月16日,河南省周口县商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超凡等24人对商水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悔罪悔罪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局。
由于这是一起针对政府的民事诉讼,引起了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庭审中,行政科骨干赵清泉担任审判长,负责审理本案。
在此期间,被告律师向法院提出驳回诉讼请求。但经合议庭协商后,法院驳回此案,宣布继续审理。
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但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
由于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商水区人民法院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延期一个月审理此案。
商水区人民法院经批准,将本案二审时间定于1998年12月23日,并向原告、被告送达了开庭通知书。
然而,在二审之前,发生了一件“大事”:
公安局副局长兼纪委书记刘万华见自己无法从审判中获益,开始有了不同的想法。他想用“一些特殊手段”来“协调”此事。
1998年12月21日中午,公安局副局长、纪委书记刘万华等两人来到时任商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春怀的办公室。行政审判,并要求马春怀找到被告人公安局负责人。该案审判长赵清泉也征求了对此案的意见。
赵清泉给出的答复是,由于合议委员会尚未完成合议委员会的工作,他无法就此案发表意见。马春怀见如此僵局,下令驱逐客人,称自己中午有事,就不请刘万华他们吃饭了。
但年老老谋深算的刘万华却调侃道:“院长这么久没有请我们吃饭了,今天院长一定要请我们吃饭。”
马春怀无奈,只好建议多一些人去法院对面的餐厅吃火锅。当时,赵清泉提出,他已经安排了与另一位领导的会面,不与他们共进晚餐,并表示要离开。
当时马春怀院长说道:“清泉,你别去上班了,我给他打电话说一下。”
就这样,刘万华、马春怀、赵清泉等人来到上水区人民法院对面的火锅店吃饭。在此期间,公安局副局长刘万华建议大家喝点白酒。负责此案的公安局局长赵清泉说:“我说,喝酒不谈工作,谈工作也不喝酒。”但刘万华在吃饭时坚持谈论工作,因此大家发出嘘声,被罚了几杯酒。
正当刘万华给赵清泉敬酒的时候,他的血压计响了。刘万华气得把BP选手抱起来扔在地上。赵清泉见状也很生气,他说刘万华看不起别人,于是一气之下离开了会场。
2、公安副局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
赵清泉回到朝堂后,觉得自己受到了冒犯,便去找院长郭全友禀报此事。郭全友安抚了赵清泉,准备离开去向上级部门汇报。
这时,正好刘万华一行人吃完晚饭回到了院子里。郭全友或许更了解刘万华和赵清泉的性格。
于是,他“抢劫”了刘万华,要求赵清泉复工。大家都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
但郭全友走后不久,公安局副局长兼纪委书记刘万华又回到法庭,直奔赵清泉办公室,再次当众质问赵清泉对被告人案情的看法。保安处。
见赵清泉还不肯“算账”,刘万华生气了。他抓起赵清泉办公桌上的手机扔在地上,然后将办公桌上的文件撒在地上。
赵清泉问刘万华,在法院当纪检书记是什么感觉?刘婉华上前抓住赵清泉的衣领,踩在赵清泉的腿上,想要将其勒死。
赵清泉无奈,大声打了刘婉华一巴掌。挣脱出来后,他跑到二楼法院副院长马春怀的办公室报告情况。
当赵清泉和马春怀在二楼谈话时,刘万华给妻子打电话,让她带上自己的岳父、姐夫、嫂子、兄弟、姐妹等。朝廷闹事。
不久后,刘万华的妻子带着所有亲属来到了法庭。她气势汹汹地带领众人来到法院门口,喊道:“赵清泉在哪儿,找到他,我妈打死他。”
看到这样的情况,公安局副局长、纪委书记刘万华大声重复,“大家各打各的,一切问题我来解决”。
得知赵清泉在二楼副院长办公室,他们就踢开办公室锁着的门,将赵清泉从二楼拖到一楼,并对他拳打脚踢。
朝廷官员见事态严重,担心赵清泉有生命危险,一路将他押走。到下午6点,刘万华及其家人仍拒绝离开法庭,法院暂停了当天的所有办公业务。
3.我不想制造问题并互相指责随后,上水区人民法院院长郭全友担心,公安局副局长家属的亲属仍不肯离开,会给法院带来更严重的影响。赵清泉本着顺其自然的态度,让刘万华道歉。
赵清泉明明是受害者,却不敢面对导演,于是向刘万华及其亲属道歉。
直到晚上8:00才到。在法庭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刘万华一家人离开法庭;23时00分,赵清泉住进当地军队医院,住院21天,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
由于刘万华聚集家人到法庭抗议,事发当天也有不少民众前来围观,因此该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事件并没有引起商水区相关部门的重视。两个月后,商水县政法委迫于舆论压力,无奈提交了三份意见:
组织闹事的刘万华在公安局党委进行了彻底检查;刘万华到法院向受害人赵清泉道歉;刘万华赔偿了赵清泉的全部经济损失。
更令人不安的是,案发四个月后,刘万华依然坐镇公安局副局长、纪委书记的位置,而屡获殊荣的法院行政部门骨干,因功绩被调离职务。
看到这样的结果,邻区上蔡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义愤填膺。他们认为纪检书记严重妨碍法院工作。这种敷衍处理严重损害了法院办案的权威。而且,法庭审查人员甚至无法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今后他们将如何处理案件?
该事件引起了河南省法院的关注。1999年5月5日,河南省政法委发出命令:撤销刘万华纪检书记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举例说明】
在这起事件中,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实际上触犯了法律。
公安局副局长刘万华及其家属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审判长赵清泉依法履行职责,对赵清泉进行殴打、侮辱,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共事务罪”。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商水区人民法院院长郭全友害怕惹上麻烦,没有及时制止刘万虎等人的违法行为。相反,他要求受害人赵清泉向刘万华道歉。他没有保护赵清泉的合法权利,也没有保护法院的权威。
他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法律罪”。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受到惩罚。商水区政法委及上级部门有关领导未及时查处刘万华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隐瞒犯罪行为”或“滥用职权”。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受到惩罚。
写在最后:
无论你从事什么工作,妨碍司法公正都是违法的;20世纪90年代,执法的严格性、司法的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警是否通过了党风党纪。
虽然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公开透明,但如果再有像刘万华这样无视党纪、扰乱司法的行为,他一定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写得乱七八糟
错误太多,好像不太识字的人写的,是染病毒了,还是受恶意攻击了?
写的我都不知道说的啥,发表之前都不排版么[得瑟]
根据刑法多少条,应该判什么罪,我想问最后判了吗?
[呲牙笑][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