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要求党员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对党员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孤独的洛州小百 2024-12-27 09:10:40

当事实摆在面前的时候,说话和辩论都是多余的--拉伯雷

近日,某市组织部发出了《关于在物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中开展“我是党员我带头”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强调,党员要带头支持物业管理,自觉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自觉补交历史欠费。

通知的要求,一方面说明了业主拖欠物业费问题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而不得不需要动用组织的力量去进行干预,而另一方面又说明了拖欠物业费的严重程度已经危及到了物业服务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说,通知对于督促党员业主带头交纳物业费,推动物业服务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对此应予充分肯定。

但是,对于拖欠物业费的民事行为又是不能够靠动用组织手段强行干预的,因为,一是现实中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比较复杂,组织是不能够不分青红皂白,变相责怪党员业主拖欠物业费的。二是从性质上讲,通知也只是个倡议性要求,而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即便是党员业主拖欠了物业费,甚至是拒交了物业费,组织也是不能够以通知要求,将拖欠物业费的党员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更不能够依党纪对拖欠物业费的党员进行纪律处理的。物业服务人也是不能够以通知对党员业主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所以说,通知也仅是个地方性的党内文件,还上升不到党内法规的层次,对党员业主不仅不具有组织纪律的约束力,更谈不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了。

党员业主也是业主,而非是业主的另类,法律不允许对党员业主特殊对待。

物业服务人绝不能以通知而“沾沾自喜”,更不能以通知为“尚方宝剑”对党员业主“高看一眼”,去限制或者去剥夺党员业主与其他业主同样应当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虽然通知对党员业主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作为党员,如果在无任何拖欠物业费合理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应当自觉做到遵从通知要求,带头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至于党员业主是否应当补交历史拖欠的物业费问题,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综合分析欠费的原因,形成欠费的责任,欠费时间的长短,以及欠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因素后,与党员业主与其他业主同样对待,一并协商妥善解决,直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通知将党员业主从业主群中分离出来进行特殊要求,到底是法律的软弱,是组织的“热心”,是党员业主的耻辱,还是物业服务人的无能呢?

来源: 法影逸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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