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房山,一位69岁的钓鱼爱好者李大爷跳入鱼塘捞伞,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李大爷的家属愤而将垂钓园的经营者、所有者以及垂钓园所在地的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21年5月26日,李大爷像往常一样来到房山区一家他熟悉的垂钓园垂钓。这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钓友,垂钓已是他生活的一部分。
但就在那天,随着一阵强风刮过,李大爷的伞不慎被吹入了鱼塘。为了找回自己的伞,李大爷毅然决定跳入鱼塘,试图将伞捞上岸。然而,这一举动却成为了悲剧的开始。
尽管李大爷有一定的游泳能力,但由于鱼塘的水深约两米,加上他年纪已高,体力不支,最终在水中失去了挣扎的力量。
不久后,李大爷被垂钓园的其他人员和经营者张先生从水中救起,但遗憾的是,尽管大家尽力抢救,他仍因溺水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李大爷的家属认为,这场不幸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事发后,家属指出垂钓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既无警示标志,也无救生圈和相关救援人员。
鱼塘周围的坡度较大,水深达两米,但垂钓园方面并未尽到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此外,家属还指控垂钓园为无照经营,整个经营过程涉嫌违法。
因此,他们要求垂钓园的经营者张先生、所有者马先生,以及土地所有者村委会连带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索赔金额108万余元。
对于李大爷家属的起诉,垂钓园方面也有自己的说法。被告张先生承认自己是垂钓园的实际经营者,但他辩称,李大爷是在没有与任何人商量的情况下自行跳入鱼塘,并且张先生表示,自己曾告知李大爷可以等一会儿,他将划船取伞,但李大爷坚持自行下水。
他进一步强调,垂钓园有明确的警示标志,钓鱼者应该为自己自愿冒险的行为承担责任。
另一被告、垂钓园的所有者马先生则称,钓鱼本身就带有一定风险,而垂钓园不是游泳池,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为垂钓者提供场所,而不是全面的安全保障。同时,马先生强调垂钓园的合法性,称土地有合法转让手续,经营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
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者也表示,村委会对土地的承包和发包行为合法,垂钓园的实际经营不属于村委会的管辖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详细审理后,法院查明,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跳入鱼塘捞伞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有清晰的认知能力。
虽然鱼塘内有警示标志,但垂钓园并未配备任何救生设备或安全防护设施,这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法院指出,李大爷疏忽大意,对风险认识不足,擅自下水,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垂钓园作为开放的经营场所,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及时救援手段,这是导致李大爷溺亡的次要原因。
因此,经营者张先生和所有者马先生对李大爷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村委会,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件负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李大爷自负80%的责任,张、马二人需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0万余元。这一裁决表明,虽然李大爷的行为在事件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垂钓园也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休闲娱乐活动中,安全始终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对潜在的风险保持高度重视。
垂钓园这样的开放场所,更应配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告知游客水域的深浅以及可能的危险,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同时,个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也应理智行事,避免因为小失误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