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医疗案件引起全网热议,一位患者在医院做结肠水疗时,其主治医生突然走进了诊疗室,因为隐私部位被看到,患者惊慌失措,当即情绪激动强烈要求女护士进入诊疗室。之后,患者以侵犯隐私,给其精神造成损害为由,将主治医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这个案子引起热议的地方在于,作为患者的主治医生,医生是有责任和必要进入诊疗室查看患者的治疗情况的,可是做结肠水疗的治疗室毕竟涉及隐私,有人就认为医生在进入之前应该说一声,让患者有个心理准备,而不是直接冲进去,给患者造成惊吓。
我们先简单描述一下事情的经过,梁女士因为肠胃不舒服到深圳远大肛肠医院进行检查,主治医生张某诊断她是慢性肠炎,让她做结肠水疗的治疗。
结肠水疗也称结肠SPA,是利用水疗仪器,将结肠内大便以及代谢的废物、有毒物质全部冲洗干净的治疗。梁女士被护士带到结肠水疗的治疗室,让她坐在治疗椅上,然后将仪器引流管置入梁女士的肛门里。之后,护士在仪器上设置好治疗的时间,一般是40分钟,再将一个呼唤电子铃交到梁女士手中,告诉她在治疗过程有事的话就按铃。护士交待了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后,就离开了治疗室,留梁女士独自在治疗室自主配合仪器进行治疗。
梁女士本以为她会一直一个人完成治疗,可就在她的治疗进行一段时间后,她的主治医生张某突然走进了治疗室,而且进入后靠她很近,只有半尺的距离,看到了她的隐私部位。这让梁女士瞬间觉得紧张和不适,陷入惊慌失措,立刻强烈要求女护士进来。根据监控显示,张某进入治疗室后30秒,女护士就进入了治疗室。
事后,梁女士向医院投诉了张某,认为张某突然闯入治疗室,侵犯了她的隐私,给她的心理带来了伤害。而医院在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是履行作为医生的职责,不存在过错。
梁女士不服医院的处理。在结肠水疗半个月后,她因为失眠到医院看病,中医诊断她患有不寐症,西医诊断她患有睡眠障碍。她拿着诊断证明将张某和医院告上法庭,主张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梁女士觉得虽然对她造成侵害的是张某,但张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以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先承担责任。
而法庭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主治医生,进入治疗室属于正常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法庭同时强调,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在治疗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接触到患者的身体,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范畴。最后,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所有诉求。
梁女士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她这次主张的是,结肠水疗只需要患者自主配合自动化仪器就能完成治疗,除非患者呼叫医生,否则医生就没有必要进入,所以,不存在履行职责的说法。
但二审在审理之后还是维持了维持了原判。因为二审法院认为梁女士的主张成立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张某主观上是故意的;二是梁女士有损害结果发生;三是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是张某的行为存在违法性。而梁女士没法证明这四个要件。
二审法庭也认为张某作为主治医生,到治疗室查看治疗情况,确实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认定张某对梁女士实施了故意侵权行为。
这就是整个案件的经过。而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和讨论,在于在医患关系本来就很紧张的当下,梁女士的行为无疑又给添了一把火。医生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工作中难免会接触到病人的身体,如果病人都像梁女士一样主张自己身体的隐私权,那医生就没法正常工作了。
虽然大多数人都是支持医生的,认为梁女士太过敏感了,对医生来说,他们面对的只是器官,没有性别,女护士给男病人导尿是职责所在,病人在手术台上一丝不挂是手术无菌要求的程序。而且现在的妇产科很多都是男医生,那为了隐私,那还生不生孩子了? 无理取闹是无知的表现!但还是有人支持梁女士,她要求隐私得到尊重,选择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没有错,就算这个案件的医生没有别的想法,但梁女士确实受到了惊吓,她提出了诉求就可以给各个医院在流程管理上提出意见,如何让流程更好地为医患关系服务,而不是让医患关系变得更紧张。梁女士没有做沉默的哑巴,她的确心理上不舒服了,她为自己发声是应该被支持的。
我是觉得,就事论事,作为主治医生,到治疗室查看病人情况的确在工作职责之内,梁女士说有呼叫铃,医生应该在病人按铃后进入,而不是突然闯入,可要是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没法按铃呢?那出了事又由谁来担责?
当然,我也觉得病人的隐私需要被尊重,既然治疗室是有女护士的,而且最开始的操作也是由女护士完成的,我觉得医院应该考虑到病人的接受能力,在男医生进入时由女护士先进去提醒一下患者,让患者有个心理准备,心理上消除对医生的防备,不可否认的是,真的不是所有医生都有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我觉得医患关系需要相互理解,更需要流程细节的完善,我是不同意很多人说的“在医生眼里那就一块肉”,即使真的在医生眼里就是块肉,可是患者本人是有思想和感受的,患者的思想和感受难道就一点儿不需要在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