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七

陈军律师 2025-01-09 08:19:56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七:失败实验数据或阶段性研发成果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信息的价值性是一个核心要素。这种价值性不仅仅体现在能够直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上,还体现在那些看似不那么直观,甚至失败的信息上。例如,失败的实验数据或阶段性研发成果,虽然它们可能不能直接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但它们对于研发过程和未来的研发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知道什么不可行,可以避免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投入和损失。这种间接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样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体现。

因此,在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不应过分强调信息是否可以直接实施或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益,而应更加注重信息本身是否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或竞争优势。只要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如秘密性、保密措施等,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价值性,判断信息是否满足价值性的要求,重点是分析该信息是否具有能够给权利人确立起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具有竞争优势之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即该商业价值不限于已经实际产生的价值,还包括可能带来的价值。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价值增长,也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为其避免的价值减损或者成本付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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