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原则和小细节(闲聊版)

案图索骥 2024-09-25 22: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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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工作者太细节了:

检察人员联系我见证认罪认罚,我说没问题,于是来回250公里、高速费120多去了趟看守所。

为什么这么爽快地说没问题呢?因为早就跟当事人会见沟通好了可能出现的定罪量刑(三罪包含一个开设赌场罪),目前检察量刑与预期差不多,理论上可以直接认的,谁知道检察人员玩了个小套路,针对犯罪事实,明明知道当事人在赌场“放数”在先,后因吸毒被关在戒毒所两年,戒毒后“从良”,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把当事人纳入戒毒后4年内的开设赌场犯罪人员名单,计划“虚构事实”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坐实其开设赌场罪。

拿着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谨慎阅读,我也提醒:“你慢慢看,不用急,有什么意见当场说。”最后这个“戒毒后4年内开设赌场”的事实成了最大的争议焦点,具结书没有签字。

检察人员意味深长地来一句:没关系,不签就不签,那就交给法院审查吧,这个罪名不认的话,到时候可能就多判几个月……

我拿过这份“动过手脚”的具结书仔细看了看,说:当事人对前两年在赌场“放数”是认罪的啊,你这么写,无中生有,他肯定不认啊……

检察人员回复:在赌场“放数”定开设赌场有争议……(其实就是前期证据不足无法定罪,转而诱导当事人在后期直接认罪领刑)

认罪认罚的逻辑,顾名思义,就是犯了罪,做错了事,就认。没有做错事,没有犯罪,就不认。

认罪认罚这个刑事流程、刑事案件或者说所有类型的案件,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办案原则就是“实事求是”。

我这个当事人,头脑是很清醒的。

但有的当事人啊,也是最需要专业法律援助的那一批人,他会抱有那种幻想,就是说跟办案人员搞好关系啊,或者说给办案人员留下什么好的印象。

或者是因为从小受一些不当教育的原因,形成一些错误观念,对部分法律工作者营造出来的司法神秘主义有一种盲目的信任或者崇拜。

或者说存在司法交易、诉辩交易的侥幸心理,想通过“应认全认”甚至是“无罪也认”(背锅)来为办案人员提供便利、“完成业绩”,换取办案人员的同情或者有利量刑

这些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办案人员也都是人,对办案人员当然要祛魅啊。

一个有求生意志的溺水人一定会挣扎,一个重视自己权利保护的嫌疑人一定会积极的自我辩护,最怕的就是有人自暴自弃,放弃求生意志。

我这个当事人做的就非常好,实事求是,据理力争,非常稳重。当然,也跟我会见时给他灌输的观念有关系。

当一个律师或者当事人,打算通过找关系啊、行贿,或者说是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尊严或者其他利益等等的方式来换取司法上的有利量刑、“宽大处理”的时候,这个律师,这个当事人他们的案子,已经输了一半。

闲聊而已,笑~

本文作者:杨骥律师,广西衡规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栏作者,普通人,去精英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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