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
(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
从各级人民法院目前复查的情况看,这些冤、假、错案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副主席遭诬陷迫害鸣不平而被判刑,以及因不了解党内斗争情况,在议论林彪、“四人帮”时,发过某种怨言,说过某些错话而被定为恶毒攻击判刑的案件。……
二、把人民群众对某些干部不满、对党的某项政策不理解或由于个人利益未得到满足,在向上级写信,或在自己书写的日记、文章、诗词中,写了一些对党、领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甚至谩骂言词的,当做反革命“恶攻”而判刑的案件。
三、把人民群众由于疏忽大意写错字句、喊错口号或乱写乱划中形成反动字句,以及少年儿童由于年幼无知而乱写、乱画有损于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字句而当做现行反革命予以判刑的案件。
四、对历史上的问题,过去已经交代,并已作过处理结论,且结论基本正确,“文化大革命”中未发现新问题,又以老帐新算而判了刑的案件。因出身不好,“文化大革命”中说过错话,做了错事或与干部、群众打架斗殴被当做“阶级报复”而判刑的案件。
五、把一些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定为反革命犯罪判刑的案件。……
还有,由于逼供信,由于不调查研究,又不听取申辩就草率定案,以致造成事实完全搞错或基本搞错的案件,也有相当数量。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对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总的说来是重视的、积极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心有余悸,顾虑重重,怕被戴上“思想右倾”,“包庇坏人”、“否定军管”、“否定文化大革命”等等帽子,怕再来一次运动挨整。因而对这项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有的同志办错了挠批错了案件,怕承担责任,而不予纠正,甚至还从中阻挠,妨碍落实党的政策。同时,对平反纠正冤错案件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法院人少事多,也使这项工作未能尽快完成。
为了进一步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政策,最近,我院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着重讨论研究了认真复查“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案件的问题,一致认为:
第一,要充分认识复查纠正冤错案件,落实党的政策的重大意义。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彻底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是揭批林彪、“四人帮”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大路线,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战线拨乱反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可以挽回由于林彪、“四人帮”颠倒敌我关系造成的恶劣影响,有利于巩固揭批“四人帮”运动取得的胜利成果,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那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积极平反纠正冤错案件的同志,包括那些自己办错了或批错了案件自己主动提出平反纠正的同志,要给予表扬。对那些阻挠和反对平反纠正冤错案件的同志,经批评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要认真执行关于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的政策。复查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把林彪、“四人帮”颠倒敌我关系,制造的冤、假、错案,纠正过来。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
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副主席被诬陷迫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要坚决彻底平反。对那些既有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副主席被诬陷迫害鸣不平,同时也说了一些错话,甚至说了一些带有谩骂的话,都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要看主流,看本质,不要揪住说了或写了几句错误言词不放,借口“非纯属”,就不予平反纠正,这是不对的。
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反革命案件,必须遵照毛主席教导:“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要注意把某些群众,由于思想落后或因一时一事不满,而说了或写了一些对党、领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甚至谩骂言词与以反革命为目的宣传、煽惑、破坏加以区别。不要轻易给人戴上“恶毒攻击”的帽子,动以刑罚。至于那些喊错口号、乱写乱画、无意损坏领袖像、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等,更不应定为反革命。不要无限上纲,把犯错误与犯罪等同起来,要就“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无限上纲,而定为“恶毒攻击”、“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惑”、“反革命破坏”的案件,着重进行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
对出身成份不好或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中说过错话,做过错事,但构不成犯罪,判了刑的,应予以平反纠正,其错误由所在单位进行适当教育和处理。对那些虽有一定罪行,但坦白交代好,群众也谅解,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当时就不应该判刑而判了刑的,也应予以改判纠正。
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对申诉有理由,经调查确实属于冤错案件的,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也不管是什么时候处理的,都应平反纠正,不要留尾巴,抓辫子;原判正确的,驳回申诉,并耐心教育申诉人服判;对乘机闹翻案的坏人,要严肃处理。
第三,在党委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复查工作搞好。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足够的力量,认真复查纠正冤错案件。力量不足的,要请示党委抽调人员组织专门班子,抓紧进行。对各类冤、假、错案要摸清底数,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处理。首先要抓大案、要案和影响大的典型案件,并注意慎选案例,以指导这项工作的进行。对明显的冤案、假案,要抓紧复查,平反纠正,人还在关押,一时来不及复查的,要先放人。对某些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去办案。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积极认真地把这项工作进行到底,要争取在明年内把复查工作基本结束,使“文化大革命”以来,经过人民法院判处的冤、假、错案,都能得到纠正。
第四,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后,应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工作。首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正确对待,把仇恨集中到林彪、“四人帮”身上。原来是干部、党员、职工的,应由有关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妥善解决他们的党籍、团籍、工作、工资、户口等具体问题。对原来没有工资的人员,应协同有关社队、街道妥善安置,生活有困难的,应酌情解决。有些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近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已积极与财政、公安、工会、民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报党委批准后执行。这样做很好,使平反善后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受害人及其家属比较满意。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299: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