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电子烟弹”男子获刑1年4个月

荆门晚报 2024-09-10 16:15:01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妨害药品管理、贩卖毒品案,一男子犯下两项罪名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张某,男,今年34岁,钟祥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去年9月17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张某因从事依托咪酯不法活动而涉嫌犯罪后让其归案。后来,张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从事依托咪酯不法活动而涉嫌犯罪被刑拘。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张某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所以张某涉嫌犯两项罪名,是因为去年10月1日前从事依托咪酯不法活动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此后从事依托咪酯不法活动则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今年7月24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去年8月底,张某明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麻醉药品,缺伙同他人从外地以每颗18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颗“电子烟弹”后,再以每颗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50颗。去年9月初,张某伙同他人采取同样的手段从外地购买“电子烟弹”210颗。随后,张某将购买的“电子烟弹”带回荆门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对外出售约90颗,非法获利约9000元。

此外,今年1月4日,张某被取保候审期间从外地购买了10颗“电子烟弹”。当日17时许,张某在荆门城区一车上以每颗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5颗“电子烟弹”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重,张某持有的5颗“电子烟弹”净重7.476克,购买者持有的5颗“电子烟弹”净重7.04克。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0颗“电子烟弹”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麻醉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张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对张某已退的违法所得1.25万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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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量刑有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依托咪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以药品形式存在的有依托咪酯注射剂、依托咪酯原料药两种,主要用作麻醉药,是咪唑类衍生物,为非巴比妥类静脉麻醉药,是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药,临床上作用迅速而短暂,入睡快,苏醒也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

依托咪酯相关药品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合法使用依托咪酯制剂,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才可以销售依托咪酯原料及制剂。

去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去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一旦构成犯罪,所判刑将更重。

涉毒品犯罪量刑有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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