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办创投十七条」的三点期待|IIR

书构投资 2024-06-21 11: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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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024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国办创投十七条”),提出六点、共17条促进创业投资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方向,包括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等多个方面(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中国政府网”发布)。

基于对“国办创投十七条”的仔细研读和学习,IIR研究院对这个“唤醒行业”的重磅政策有三点期待。

1. 期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尽快出台或优化配套规则,促进“国办创投十七条”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从“国办创投十七条”的第(十七)条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是落实此次政策措施的核心牵头、统筹部门。由于“国办创投十七条”的内容涉及创业投资市场“募投管退”各个方面,并针对政府出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IIR注:2015年前后,政府投资(出资)引导基金的范畴从“创业投资”领域,正式扩展至“产业”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共三类基金;政府投资(出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简史可参考本节文后链接),国资创投的尽职合规、容错免责机制,银行及保险等机构的具体支持方向等都给出了方向指引,因此,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涉及到的证监会(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退出环节的重要政策部门)、财政部(主要关联政府投资(出资)引导基金)、国资委(主要关联央企、国企、国资机构(如国资创投机构、国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要关联银行、保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等相关机构)、税务总局(主要关联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外汇管理局(主要关联外商直接投资(FDI)、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修订完善等)等多个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协商,出台推动“国办创投十七条”各项措施具体落地的政策细则。

针对目前外资机构的困境,也可静待2003年出台及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由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办创投十七条”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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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针对目前困扰创业投资市场的退出难题,期待北交所在IPO退出方面承担更加重要的角色,但更为期待的是,未来机构能主动加强并购退出力度,呼应明确的政策导向。

针对IPO上市环节,昨日“国办创投十七条”的第(十四)条中提及,“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此外,在第(二)条“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中也提出,要通过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的培育力度,来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见对北交所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国办创投十七条”也提及,要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IIR另注:近日,科创板也迎来开板五周年。昨日证监会也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科创板八条”)。“科创板八条”中也明确,将更积极主动拥抱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升制度包容性。

同样是对应机构的退出,昨日“国办创投十七条”共计6次提及“并购”,涉及并购重组、并购基金、并购贷款等多个维度。核心宗旨是,为创投机构拓宽并购退出渠道,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效并购重组(如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支持银行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发展并购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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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针对目前的市场资金(募资)难题,或可期待国家级引导资金,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金融创新。

近几年,市级及区县级引导基金发展迅猛,国家级基金则以产业为导向,推出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共三期)、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多类、多个国家大基金。

此次“国办创投十七条”特别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扶持,提到要“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许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未来还可以期待上述三类国家级政府投资(出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新一期基金和资金。

另外,“国办创投十七条”的第(六)条明确提出,“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基于IIR此前的研究梳理,主流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如券商私募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IIR此前的研究中已经提及,“银行系AIC”因债转股而生,但未来或也成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市场的重要途径,可参考本节文后链接)等。

此次“国办创投十七条”提到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IIR注:保险机构涵盖多个层次,如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机构、保险系GP等,此处不再赘述;“国办创投十七条”中有关保险机构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方式,尚未给出相较以往政策的新的方向),但或许更值得期待的是,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可否推出符合政策要求的创新型产品(如“国办创投十七条”中提及的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等),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一揽子综合化金融服务,这也是资产管理机构相较市场上的独立VC/PE机构具备的特别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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