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主体不同,是否是两份独立的合同?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19 12:01:29

【原创】文/汐溟

补充协议应该与原协议主体相同,如果主体不同,但约定继续履行原协议且明确约定补充协议是原协议之补充,如何认定是补充协议还是两份独立的合同?

案情

甲投资拍摄一部电视剧,拍摄过半时,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拍摄。2022年3月1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已拍摄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给乙,乙继续拍摄该剧。A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交付素材,素材在交付是转移。B条约定,素材转让属于整体性买断,乙取得素材后可自行进行经营、处置,可修改或改编为新的影视作品。C条约定,对素材及素材后续开发形成的著作权由乙所有。D条约定,转让费3000万元。E条约定,如未依约支付转让费,乙向甲支付违约金7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因乙未支付转让费,甲诉请解除合同,要求乙支付违约金700万元。前述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乙是丙全资子公司。2023年3月1日判决生效。2023年9月2日,甲、丙签订《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约定甲与丙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甲与丙继续履行《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定,丙向甲支付转让费300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800万元。第二条约定,丙支付3800万元后,甲向丙交付素材,若丙未足额支付,甲有权拒绝交付素材,素材著作权仍由甲享有。第三条约定,除补充协议约定外,《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问题

甲、乙签订的《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与甲、丙签订的《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同一份合同还是两份独立的合同?

评析

本文认为,转让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两份独立的合同。理由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作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

甲、丙约定,丙向甲支付3800万元,甲向丙交付素材,丙取得素材的著作权。甲丙之间应为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甲、乙约定,甲将已拍摄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给乙,甲、乙之间也为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转让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性质相同。但是,两份合同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第一,合同的主体不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与乙,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是甲与丙。乙与丙均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

第二,效力状态不同。补充协议签订前,法院已经判决转让合同解除,且判决已经生效,在补充协议签订时,转让合同已经终止无效。补充协议是设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涉案素材及著作权,甲、丙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之间成立了著作权转让关系。

第三,合意内容以及交易条款不同。首先,转让合同项下,乙支付3000万元即可取得素材著作权,转让款为3000万元。补充协议虽对转让款和违约金分别作出约定,3000万元转让款和800万元违约金,但同时约定只有支付3800万元后甲才会交付素材,丙才能取得素材著作权。据此,为取得素材著作权,丙需支付的对价是3800万元,故补充协议约定的转让款是3800万元。其次,素材交付时间不同。转让合同约定,自签约之日交付素材;补充协议约定,丙足额支付款项后甲交付素材。最后,著作权转移时间不同。尽管转让合同并未直接约定素材著作权转移时间,但由其“素材转让属于整体性买断,乙取得素材后可自行进行经营、处置,可修改或改编为新的影视作品”以及“对素材及素材后续开发形成的著作权由乙所有”的约定内容看,素材著作权应自交付时转移。而补充协议约定,在甲未收到全部款项前,保留素材著作权。

综上,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在主体及核心要素上存在根本差别,二者应为独立的合同。

甲、丙对丙与乙的关系应存在法律认知错误。转让合同约定甲与丙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乙,前述事实描述有误。前述约定应是将乙理解为丙的分公司,乙无独立的法人人格,法律效力由总公司丙承受所致。

0 阅读:0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简介:电影人必备合同知识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