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邢台煜鑫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煜鑫泰公司)法人王瑞强携王利军(二人涉嫌集资诈骗已判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着他们投案,一起涉及通过“虚假诉讼”损害319名受害人的利益的纠纷被牵出。据受害人说,煜鑫泰公司共向319名自然人以欺骗方式融资2.5亿元人民币,并把融资款全部借给王利军。王利军用此款购买的古董、金币、银币、连号人民币。这些资产被邢台市知名企业家、邢台古顺投资集团董事长、邢台农商行董事赵德强非法侵吞。受害人代表指出,赵德强通过集团式虚构系列债务纠纷、伪造借贷证据,在相关部门庇护下,分工有序制造“虚假诉讼”侵吞了王利军的财产,直接损害319名受害人的利益。
2016年4月,王利军从煜鑫泰公司取走古董、货币等质押物,价值超亿元。王利军承诺将这些古董、货币质押给赵德强处,借款用于偿还煜鑫泰公司受害人。为表示诚意,借款前王利军就将质押物放在赵德强处,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然而直到2016年6月13日,赵德强并没有给借款给王利军,走投无路下,煜鑫泰公司法人王瑞强携王利军投案。2016年6月21日,王利军讯问笔录称:“赵德强至今没有给我借款,质押物仍在酒厂赵德强处”。赵德强为侵吞这批质押物,与王利军签订多笔借款协议,金额超亿元,均是现金支付,没有一宗银行汇款记录。
上亿元的债务
转让据资料显示,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间,王利军先后在赵德强、赵德强妻子郭强柳、赵德强女儿赵俊陆及古顺投资公司处借款11笔(下统称赵德强方),总计9978.26万元。2016年4月9日,赵德强方与王利军签订4份借款合同,抵押物为9箱零4包金币、22箱连号人民币,借款担保人均为公职人员霍兵书。随后赵德强方依据上述借款合同将王利军起诉至原邢台县人民发院,同年6月6日,该院经调解后出具(2016)冀0521民初756号、757号、75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王利军于6月13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令人蹊跷的是在早于原邢台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5天前,即2016年6月1日,赵德强方、王利军以及原邢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苑福江三人已达成债权和质押物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利军所欠赵德强方9978.26万元的债务由苑福江偿还,赵德强方同意王利军将存放在己处的质押物及己方查封王利军在邢台市农商行的资产全部无偿转让给苑福江。资产估值上亿元。苑福江用自己名下的邢台福盛典当有限公司、福盛工贸有限公司、中和正利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担保。事实上,协议中约定转让给苑福江的质押物并未履行,而是于2016年6月17日被赵德强会计胡凤珍转卖他人。
既然赵德强方6月1日已经签订债权和质押物转让协议,为何6月6日还同意法院出具调解书呢?紧接着的一系列操作,证明了赵德强方疑似通过虚假诉讼,侵吞上亿元质押物的事实。
2016年6月9日,赵德强方依据上述调解书取走王利军剩余在邢台农商行质押物(估算价值5000万元),赵德强方同时还取走王利军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中华路支行的数十件古董、纪念币等资产。同年7月26日,赵德强方开始起诉苑福江及其名下公司,要求偿还9978.26万元。原邢台县法院经审理出具(2017)冀0521民初100号、222号、224号、(2016)冀0521民初1086号判决书、调解书,赵德强方诉前冻结苑福江包含邢台农商银行股份在内的价值1亿元的资产并顺利执行。
据庭审笔录证明:原邢台县法院民二厅没有审理赵德强出借亿元现金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赵德强、苑福江也均未参加庭审,就出具了(2016)冀0521民初1086号判决,庭审时间仅用了十分钟;(2017)冀0521民初222号判决,庭审时间20分钟;(2017)冀0521民初224号判决用了12分钟;并是当日开庭,当日出判。(2017)冀0521民初100号调解书,仅凭一张“欠款条”,庭审时间15分钟,其两份判决一份调解时间都是2017年4月10日。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至此,赵德强方不仅获得了王利军剩余在邢台农商行质押物、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中华路支行的数十件古董、纪念币和2016年4月从煜鑫泰公司取走的上亿元质押物,又查封、执行了苑福江一亿元资产。
截至当前,原邢台县法院先基于王利军和赵德强方的债务在2016年6月6日出具三份调解书,后又按2016年6月1日王利军、赵德强、苑福江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1月17日至4月10日间做出一份调解书、三份判决书。
2018年9月14日,邢台县法院撤销王利军和赵德强方的三份调解书。
据债权人代表说,债务转让是赵德强、苑福江精心设计的套路,赵德强达到侵吞他人财产的目的,苑福江这位老赖的资产不被他人执行,待赵德强执行后返还自己。对于债务转让,王利军在公安机关的笔录称:“对债务转让不知情,跟我没关系”。
法律人士称涉及一案两诉
法律人士认为此案涉及一案两诉。(2016)冀0521号民初1086号、(2017)冀0521初100号、224号案件在赵德强方起诉苑福江时,对应的赵德强方和王利军的(2016)冀0521民初756号、757号、758号民事调解书,且三份民事调解书尚未被撤销,系三份具有法律效力且正在强制执行期间的法律文书。赵德强方明知调解书债务转移后,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而不应采取另案起诉的方式。赵德强方重新起诉并由法院再行出具法律文书,将本是一份债权变成了两份。因此,在三份调解书生效的情形下,赵德强方将同一份债权另行提起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赵德强方诉苑福江的判决书、调解书是在赵德强方一案两诉的前提下作出的,应当予以撤销。原邢台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上述系列案件时,不去对后诉案件提起再审,却对前起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再审不符合规定。
据了解,苑福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狱后,曾主动揭露赵德强的虚假诉讼,并向有关部门反映。2019年4月14日苑福江亲笔书证:“赵德强起诉我的四起案子,除2114万元有点真实,假按揭弄的资金,其余三起均是赵德强导演的虚假诉讼……”
上亿元的借款无汇款记录
2020年1月13日,邢台同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王利军和赵德强方的往来款项进行审计。按邢台县公安局委托,没有作出有银行汇款流水为支撑、有法律依据的审计结论,账薄记载不显示汇款人、无原始借款协议、记账为人工手写记账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4条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319名债权人认为报告书中这些问题都证明赵德强方面虚构了同王利军的借贷金额以便侵占质押物。针对上述质疑,赵德强方称转账不显示汇款人是因账户都在邢台市农商银行开户,所以银行收付款凭证不显示对方信息。而该银行一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即便转收双方账户均在该银行开户,银行收付款凭证也会显示详细信息。
据2020年6月11日邢台市公安局关于河北省重点工作大督查专办信访情况反馈报告显示,2016年5月,王利军再次向赵德强抵押借款,将“299件古董”给赵德强,在未谈妥借款事宜时王利军便已投案自首,该批抵物于2019年3月5日被邢台桥西分局扣押,现存放于古顺酒厂。赵德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情况目前正在进行调查。并对围绕涉案资金使用、质押物去向、当事人债务及诉讼细节等开展调查。一是调查王利军、赵德强、苑福江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和赵强发起诉讼的真实原因。二是调查苑福江从农商行取走的质押物去向。三是调查王利军、苑福江从农商行贷款的使用情况。
2021年7月7日,公安机关对债权人控告赵德强等虚假诉讼一案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上述“三个调查”的结论并未告知。319名债权人称2020年4月煜鑫泰受害人申请公安机关对王利军债务转让签字鉴定真伪,至今未果。他们已经在维权路上坚持了五年多了,并表示会坚持维权到底,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据公开资料显示,赵德强现为邢台市信都区人大常委会委员,邢台古顺投资集团董事长、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董事。
这么明显的事还打算要压一压吗?
哇唔,坐等后续
古顺不顺
水深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