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非临时停车位,物业有权锁车吗?

物业之友 2024-11-29 17:19:44

当前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车位规划却没跟上车辆的增长速度,停车难的问题愈发凸显,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非临时停车位物业有权锁车吗?一起来看本期以案说法~

案例

百某小区由粤某公司开发,粤某公司委托一件物业公司为百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何某是百某小区业主,近日,何某驾驶小汽车进入小区,将车停放在临时车位,由于物业公司不同意车辆停放在此,于是何某将车辆移走并停放在B30号车位,但物业公司仍不同意,并通知何某挪车。

在通知何某未果后,物业公司对何某停放的车辆采取锁车措施。何某发现后,自行委托开锁人员打开车锁,并将车辆停放到标示为公司车位的B25号车位。由于B25号车位比邻B24号车位,且B24号车位一边为柱位,在何某压线停放车辆之后,B24号车位没有足够位置安全停放其他车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车锁被损坏后,再次对何某的车辆采取锁车措施。当日何某到达停车场,发现车辆被锁后,一气之下损坏了2张停车位专用指示牌。双方多次报警,经派出所、社区等多次调解未果,仍僵持不下。

粤某公司和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占车位并将机动车驶离原车位、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占用费11350元、赔偿车锁费用200元及标识指示牌费用300元。

何某亦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粤某公司和物业公司立即将车辆解锁并将车辆返还,赔偿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41400元及打车费用65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

综合分析本案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何某作为小区业主对于小区现行的车位管理制度应当是知悉的,但为了自身的便利随意停放车辆,既不接受物业公司的制止,且故意损毁停车场标识牌设置,刻意回避自身行为的不当,对于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接受粤某公司的委托为百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对小区车库车位的管理,物业公司在授权的权限范围之内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粤某公司生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在小区公共区域乱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物业公司锁车仅能作为告知和临时性措施,不能进行长时期锁车。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粤某公司和某物业公司拆除车位周围的阻拦柱,向何某赔偿车辆被限制期间的经济损失;何某在车辆限制措施消除后立即将机动车驶离B25号车位,支付车位占用费180元及标识指示牌损失150元。

判后,粤某公司和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小汽车进入家家户户,小区车多位少“车满为患”,因停车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要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最大限度地给小区业主提供车位使用便利,缓解小区停车难题。同时作为小区业主亦应遵守小区车位管理制度,停放车辆过程中不应采取方便自己而给他人带来不便的行为。

在小区乱停车问题发生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于在小区公共区域乱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物业公司锁车仅能作出告知和临时性措施,不能进行长时期锁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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