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视角下山东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分析与规制研究

曹休说趣事 2025-01-24 05:50:46

吴新悦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领域:公司业务、财税筹划、民商事争议解决。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频发,造成市场过度繁荣的表象。新《证券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更加规范,研究选取山东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对山东胜通集团财务造假的动机、方式进行分析,并对比阐述新、旧《证券法》对财务造假行为的主体责任规制。研究结果表明:胜通集团通过虚增主营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然而依据旧《证券法》所做出的处罚力度较小,新《证券法》的革新,在增加公司违法成本的同时重点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务造假;《证券法》;虚增货币资金;GONE理论。

文献综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财务造假事件也在不断增长,这一现象也引发了学者的大量关注,有关财务造假的研究成果具体如下:

在财务造假动因方面:国内较早的研究,如张文贤学者(1997)对财务造假动因展开了研究,其研究结论显示上市公司一般是基于主观原因对财务进行造假,对应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现有法律不完善,甚至是现有法律空白,对财务造假的行为规制力度小,其次还存在公司管理层的原因,管理层对财务信息进行修改或粉饰,以有利于公司为借口,骗取银行的贷款或融资。近些年国内关于财务造假动因的研究亦未曾间断,周红丽(2017)通过对财务造假企业进行案例分析,探讨了公司治理缺陷、股权结构等因素对财务造假的影响;郭婧玲等(2018)从经济利益、市场竞争等角度探讨了财务造假的动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汪凤艳等(2019)从行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多个角度分析了公司治理机制、市场竞争、管理层激励等因素与财务造假的关系。比较之下,国外关于财务造假动因的研究更早,Cohen & Pant(1996)研究分析了公司治理机制、市场竞争等因素对财务造假的影响;Spathis & Doumpos(2002)分析了金融舞弊的动因和影响因素,并探讨了面向未来的方法和工具,以防止和检测舞弊行为;Cheng & Warfield(2005)分析了管理层欺诈和财务造假的区别,以及信任、控制等因素对财务造假的影响。综上所述,财务造假的动因是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管理层激励、经济利益、市场压力等因素。对于预防和发现财务造假行为,需要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管,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

在财务造假治理方面:财务造假的治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信誉度等具有重要意义。陈建平(2017)从机构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机构投资者在预防和治理财务造假方面的作用;肖晶晶(2018)通过对A股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及其治理措施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息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等多种治理路径;杨洁(2019)从外部监管和企业内部两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强证券监管、完善内部控制、加强独立审计等多种治理策略。关于财务造假行为的治理,国外的研究更多局限在主体内部,Gillan & Starks (2000)探讨了高管激励机制对财务造假的影响,并提出了加强股东投票权力、缩小高管薪酬差距等治理建议;Beasley & Petroni(2001)从管理层、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财务造假的措施,包括加强董事会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等;Dechow & Schrand(2010)分析了公司治理机制、会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等因素与财务造假的关系,并提出了加强内部管理、依赖多种证据来源等治理建议。综上所述,财务造假治理需要从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同时也需要注重各方力量的协同作用。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独立审计等方式预防和治理财务造假行为。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力度。

案例分析

(一)山东胜通集团概况及财务造假事件梳理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7年,随着生产线投入,公司发展规模日益扩大,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企业500强,其主营业务系钢帘线和化工业务,曾被誉为“钢帘线大王”。据统计,其于2013年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第386位,其于2014年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第191位。

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在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公告中称,他们于当年9月29日接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两家公司在本次发行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存在财务造假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对胜通集团的财务问题进行立案侦查,通过对胜通集团上下游数十家企业的走访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访谈,掌握了大量的生产、税收、财务数据等资料。经查实,胜通公司已连续五年不公布亏损额,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15亿元,虚假增营业利润119亿元。

从胜通集团的财务造假事件相关内容来看,从2011年开始,胜通公司在股市和银行债券市场上一共发行了136.5亿元的债券,但是在2018年公司和下属的公司都出现了大量逾期未偿的债务,随着其清偿能力逐渐减弱,最后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从而引发市场高度关注。经过调查,中国证监会认定胜通集团财务造假,并于2021年7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基于GONE理论对财务造假动因进行分析

1.贪婪因素

胜通集团进行财务舞弊的一大原因是解决资金吃紧的困难,王秀生身为胜通集团董事长,对其所从事的一切非法行为作出决策、指挥。王秀生在获得资金的过程中,组织并领导胜通集团旗下的三个子公司为造假实体,实施财务造假行为。

与此同时,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亦表现出不作为。王忠民任胜通公司副董事和总经理,主要管理胜通公司的运营工作;董本杰任胜通公司董事,主要管理胜通集团的财务和相关的金融业务,并在胜通集团的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签署了相关的会计文件;李国茂是公司财务部部长,同时亦是公司融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的总负责人;刘安林为胜通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曾在该公司的债券发行说明书上签名。

2.机会因素

(1)内部决策问题

胜通集团高度依赖钢帘线业务,这种业务单一性导致不可避免的风险。为应对这些风险,王秀生在多个新兴行业进行投资,包括机器制造、建筑、金属产品和外贸等领域。然而,这种扩张策略加大了胜通集团的运营压力。盲目的多元化扩张不仅未能带来预期的收益,反而导致所有项目均告失败,未能为公司创造利润。同时,这些失败的投资需要胜通集团不断注入资金,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导致资金链紧张。这种资金紧张成为胜通集团倒闭的关键因素之一,暴露了其在财务管理和战略规划上的根本性问题。最终,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胜通集团的经营困境和最终的破产。

(2)外部监督问题

在胜通集团财务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介入处理,审计机构也对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胜通集团的财务虚构进行系统调查,未遵循会计职业道德和审计流程。此外,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选聘,保持独立性存在一定挑战。

3.需求因素

企业经营不善和内部决策失灵,加之盲目的业务扩张,导致净利润大幅下滑。市场波动、政策不稳定以及行业竞争加剧,使企业难以及时调整策略,难以找到有效的营销方案,最终导致资金紧张。

胜通集团试图通过持续扩张和增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由于其经营利润来源单一,短期内难以提升业绩。同时,股市融资与经营表现密切相关,在业绩不佳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股市融资来缓解资金困境。此外,胜通集团频繁卷入诉讼,导致其账外借贷融资的途径因信誉受损而被封堵。

在所有常规手段均告失败的情况下,胜通集团选择了财务造假作为最后的手段,试图扭转困境。然而,不仅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危机和信誉危机,最终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4.暴露因素

胜通集团的财务造假持续时间之久,反映了其财务造假行为的隐蔽性,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异常的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胜通集团的侥幸心理。加之,证监会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立案标准较高但惩处力度较小,更是加深了胜通集团财务造假的肆意妄为。

(三)财务造假的手段

财务造假的方法多样,诸多方法均存在密切的相似性,胜通集团所使用的主要财务造假手法包括:编造虚假的财务账套等以虚增收入和利润;对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篡改。

1.虚增收入

虚增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模拟销售对象,一个业务分多次计入等形式,伪造各种出库单、销售发票和运输票据将原有的业务量虚增扩大。经过调查,胜通集团在主营业务收入上做了虚增,胜通集团三家子公司在2013-2017年期间虚假增加收入615.40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44%、67.30%、71.41%、70.20%、68.50%。

表4.1 胜通集团2013年-2017年虚增收入概况

2.虚增利润

虚增利润是企业财务造假的惯用手段,企业想要提高利润的方法无非就是提高收入或降低成本。虽然根据我国企业会计管理准则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进行变更财务报表,但企业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交好,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让事务所出示有关公告(会计估计变更)证实当前企业资产、负债的状况与未来经济利益的实现出现了变动,要求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胜通集团便是通过这种手段减轻折旧压力,从而提高利润,进而粉饰报表。经过调查,从2013年到2017年,胜通集团在扣除了公司的成本、税金和附加后,公司的总利润达到了113.00亿元,另外2016年和2017年的审计报告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后,便对胜通集团的合并报表进行了修订,并且在修订的报表上盖了中天运公司的假章,并将其披露至公众。

表4.2 胜通集团2013年-2017年虚增利润情况

表4.3 胜通集团2013年-2017年虚增利润情况

结论

研究对胜通企业的财务造假进行了剖析,通过对胜通集团财务造假案例的回顾和分析,发现其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为:虚增收入和利润。胜通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使其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权益,导致集团本身以及审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均受到处罚。

研究认为,新《证券法》的施行,增加了财务造假的成本,对财务造假形成了威慑作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会计舞弊的混乱局面。新《证券法》完善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同时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看门人以及证监会作为守门人的作用,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期望《证券法》的完善和创新能够促使所有的市场主体更加重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促使市场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星云财经,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https://www.xyfinance.org/hot/134380,2023年3月29日;

[2]宋建波,朱沛青,荆家琪,《审判仍在路上:新《证券法》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J],财会月刊,2020(13):139;

[3]王凤文,《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分析及治理研究 ——以康得新为例》,[D],青岛,青岛大学,2021年;

[4]赵逸伟,《新证券法实施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抑制作用分析》,[J],企业与经济,2022年2月上;

[5]邓建平,《新《证券法》的五大亮点》,[J],财会月刊,2020(6):3-6;

[6]陈运森,袁薇,兰天琪,《法律基础建设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基于新《证券法》的事件研究》,[J],财经研究,2020,46(10):79-92;

[7]付彦,邓子欣,曾斌,张畅,《从瑞幸事件看新证券法下强化财务造假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20(5):2-9;

[8]方军雄,王欣艳,李若山,《三年造假,责任几何?——以新《会计法》审视重庆川仪报表造假的会计法律责任问题》,[J],财务与会计,2001

(1):67-69;

[9]毕晓方,《遏制财务造假不是一道简单的是非题》,[J],董事会,2019(05):34-35;

[10]王晓亮,彭水芳,《注册制下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6(3):55-60;

[11]骆良彬,曹佳林,《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造假问题探析——以日本东芝为例》,[J],会计之友,2017(05);

[12]王峥钰,曾天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浅析——基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的思考》,[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09):180-181;

[13]邹秀红,《浅谈财务造假手段及防范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9(06):141-142;

[14]詹红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常用的手段、识别及防范建议》,[J],商业会计,20l8:99-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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