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鱼儿有理 2019-07-24 14:48:48

高空坠物令人后怕

现在居民都住在居民小区楼房,在生活中由于个别人行为经常发生高抛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但由于普通人分不清楚发生这样的行为后如何承担责任,往往众说纷纭。律师对此做一个简要的分析,来加以厘清。

关于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害,一般是从侵权主体、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如本案例中,侵权人明确为清理垃圾的刘某,其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由于他的行为造成了楼下老人的死亡。

从刑事责任上讲,由于刘某对于老人死亡这个结果不存在故意,从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在刑事责任追究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追刑的。假设老人系重伤,那么适用的罪名就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然我们假设如果行为人是追求受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结果,其主观意思即为故意,那么涉嫌的罪名就不是过失犯罪了,而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对于刑事责任而言,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理上是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但是在民事领域,有一类高空抛物行为比较特殊,这就是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也是普通人容易搞混的地方。如果侵权行为人能够确定,那么冤有头,债有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可。但是如果找不到高空抛物的“坏蛋”怎么办呢?这个问题之前确实困扰了司法界多年,有把一幢楼的业主全告的,也有除去一二楼的业主外全部告的,不足而一,而且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也不确定。

不过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法律对此类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筑物的使用人”,范围较广,包括所有人、占有人以及管理人等。此外,现实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据具体情况,也都可以成为本条规定的“使用人”。该用语解决了原来有关所有人、管理人表述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我们的立法者经过利益衡量,让相关的业主承担责任较为合理。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给予受害人补偿,体现了公平;第二,相对于受害人个人而言,众多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第三,对相关业主科以责任能有效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此外,在救济受害人的背后还隐含着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和利益衡量。

当然如果业主证明如下事项,就可以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现场,就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故可以免责;(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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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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