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及附条件生效条款的区别及联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7-08 16:07:45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影或电视剧,合同包含如下约定:甲向乙发送《影片结算表》,乙应在收到后3日内对其进行确认。甲收到乙的发票后向乙支付票房分账款。该约定中,乙应先开具发票,甲后支付分账款。甲、乙均负义务,但有先后的顺序。

又如:签约后,甲应在7日内向影片专用账户汇入投资款1000万元,乙在收到投资款后90日内开机拍摄。该约定中,甲负有投资义务,乙负有拍摄义务。甲的投资义务在先,乙的拍摄义务在后。

再如:甲乙联合投资摄制军事题材的电视剧,双方共同负责剧本的创作,甲负责影片的备案审查。如备案审查通过,乙应在通过后7日内支付第二笔投资款300万元。该约定中,甲负有完成影片备案审查的义务,乙负有支付第二笔投资款的义务,甲的义务在先。

上述三个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互负义务,且履行均有先后的顺序,此为其共同的特征,但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案例中,尽管甲乙的义务有先后履行的区分,但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条件的一种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期限截至后不履行或者履行其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后履行一方自然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双方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互负的债务是履行与对待履行互为条件、互相牵连。

第二,合同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次序。

第三,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第四,主张抗辩权的一方给付义义务的履行期限已经截至。

第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相对人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在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也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功能上的牵连性,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相对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相对人原则上上也可不履行。甲乙之间是联合投资关系,乙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收取分账款。开具发票是乙次要义务,而支付分账款是甲的主要义务,直接决定乙合同目的的实现。两项义务之间不具有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也不具有牵连性,先履行抗辩权欠缺适用条件。因此,两项义务尽管存在履行先后的顺序,但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仍然需要履行义务,如以先履行一方违约为由未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构成违约。对于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后履行一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无权以此为由主张己方违约的免责权。

第二个案例中,甲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获得影片发行收益。乙的主要义务是拍摄影片。甲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乙拍摄义务的履行。拍摄影片是行使合同权利的必要条件。甲的出资用于影片的拍摄,甲出资义务的履行是乙开机拍摄影片的前提条件。故而,两项义务具有等价性和内在牵连性,相互依存,甲如未履行出资义务,乙有权拒绝甲的开机要求。该种情形下,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符合法定条件,其未依约开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第三个案例中,尽管备案是甲的义务,但根据我国对影片的备案审查政策,对于军事等特殊题材的影片,能否通过审查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甲、乙作为电影行业经营主体,知悉备案审查的相关政策,对通过备案审查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预判,故约定乙履行第二笔投资款支付义务以备案审查通过的确定事实为条件,以此降低乙的合同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生就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附条件,是将来的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该种条件,是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讲,附条件之“附”具有附属的含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付款条件不同,前者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后者则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在第三个案例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乙负有支付投资款的义务,甲负有备案的义务。但备案能否通过系不确定的事实,双方将备案通过作为乙付款义务产生的条件。若该条件不成就,则乙的付款义务不生效。违约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若发生甲未通过备案审查的情形,甲无权要求乙支付第二笔投资款,若甲要求乙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乙可主张成立但不生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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