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51天迟到25次被辞,仲裁:违法赔8000,法院:不违法赔什么钱

人事自有劳动说 2024-11-04 11:45:12

相信对于大多数打工人来说,当我们经过n轮的面试筛选拿到offer并正常报到后,脑子里想的肯定是在试用期好好表现,以争取合格转正。但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可不一样,候选人居然可以做出试用期上班51天迟到25次的“壮举”[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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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公司以其多次违反考勤制度为由与其终止试用后,认为公司故意找茬的候选人居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自己经济赔偿金。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诉求吗?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亮(化名)在通过A公司的面试后成功入职,双方约定其试用期为3个月。可没想到周亮在试用期里的表现让公司大跌眼镜:总计51天的出勤时间里,他迟到的次数竟然高达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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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周亮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于不顾的行为,A公司正式向其发出了终止试用的通知,理由便是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

周亮不服,发起仲裁。仲裁委做出了公司辞退违法,需要支付周亮经济赔偿金8000元的裁决后,A公司不服,发起诉讼。

庭审中A公司称,周亮一共上班51天却迟到25次,这远超合理水平。而且公司也曾针对周亮的迟到给与后扣减相应考勤工资以及对其进行提醒和警示的行为。而周亮本人对此也明确知晓且没有表示出异议。因此,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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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则辩称自己迟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迟到并非自己主观有意为之,而是因为早高峰堵车等原因导致。而且在下班时,自己也都有相应地晚下班,以确保自己每天工作时间是超出8小时的。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周亮入职时已明确告知上、下班时间,但周亮却仍在51天的出勤天数里出现多达25的次迟到。虽然周亮认为迟到原因是堵车等非主观原因,但是这些情形并非不可预见的突然情形,周亮却以此作为理所当然、频繁迟到的借口,显然是其在对待上班的态度上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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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劳动者而言,按时出勤是其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如果员工无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以此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亦符合常理。

与公司而言,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把握,除学历、技能证书等客观条件外,也拥有对劳动者的工作态度、纪律意识、团队精神等综合要素是否符合企业的录用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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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A公司认定周亮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属法律适用错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例还是比较有教育意义的。作为劳动者,我们还是要遵守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的,毕竟这既是工作态度的表现,更是职业素养的表现。

毕竟作为劳资双方,完全的平等根本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要做的是在双方权利范围内,去做一个和谐的统一,这样才是双方能够双赢共生长久之计,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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